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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清新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1 00:00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清城区等县(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批复》(清农保办〔201110号)精神,县政府修改了《清新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清新府办〔201169号)。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条文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出境(国)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参保人因户籍迁出等原因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

(三)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不愿延缴或补缴的,其个人缴费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具体折算办法按省的政策规定执行),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

(二)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三、第二十三条  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粤农试〔20101号文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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