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清远市清新区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乡村旅游发展,根据《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意见》(清新委办发〔2015〕3号)及2016年《区政府工作报告》关于2016年安排4000万元资金,支持各镇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发展乡村旅游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扶持资金是指区财政及区惠农投资有限公司安排,专门用于乡村旅游建设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原则。
(一)引导激励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乡村旅游业投入的引导作用。以市场融资、社会筹资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对乡村旅游业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突出重点原则。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要求,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扶持资金重点用于乡村旅游建设项目。
(三)跟踪问效原则。加强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清远市清新区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范围:被列为清远市清新区乡村旅游建设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 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规划编制。
(二)培育乡村旅游示范镇、示范村、示范点。
(三)乡村旅游建设项目及其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二)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第七条 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扶持资金划拨流程。
(一)各镇按照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提交资金使用申请材料给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二)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提交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三)资金拨付进度:
1.首期划拨工程总资金的30%。
2.完成项目建设工程总量50%后,再划拨工程总资金的20%。
3.全部项目工程完成后,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清远市清新区发展乡村旅游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验收,考核验收合格后,最后划拨工程总资金的50%。对未达到标准的项目停拨资金,并责成实施单位限时整改。
第八条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一)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建立项目库,通过申请、审核、审批、监督实施等管理程序,对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实施全程管理。扶持项目经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后,予以公示。
(二)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对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三)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乡村旅游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界定责任,明确标准。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坚持公开透明,确保新建项目达标、工程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四)区财政局、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资金浪费严重、建设标准差、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将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