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0-2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药物治疗救治经费补助实施方案》和《清远市清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强制送治经费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八届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综治办、区卫生计生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清远市清新区0-2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药物治疗救治经费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省综治办《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综治办〔2016〕1号)精神,结合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落实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通过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服药补助,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药率,有效控制病情,达到有效降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目的,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危险性评估为0-2级,其直系亲属与当地镇政府综治办已签订监护协议,且自愿到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各卫生院进行门诊治疗的患者。
二、补助标准
每名患者每月可享受100元精神类药物的服药补助。
三、补助流程
(一)在我区参加精神科医生转岗培训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前,符合补助条件的患者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到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必须出示社保卡,诊疗所产生的费用,减除特殊门诊所规定的报销额后,费用少于100元的,由监护人签名确认减免服药补助的实际金额;费用多于100元的,由监护人签名确认减免100元服药补助,多出部分由监护人自行支付。
(二)在我区参加精神科医生转岗培训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后,将由各卫生院取得执业资格的精神科医生发放精神类药物,患者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出示社保卡,诊疗所产生的费用,减除特殊门诊所规定的报销额后,费用少于100元的,由监护人签名确认减免服药补助的实际金额;费用多于100元的,由监护人签名确认减免100元服药补助,多出部分由监护人自行支付。
四、补助结算
(一)在我区参加精神科医生转岗培训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前,由区卫生计生局每季度对市第三人民医院提供的就诊名单进行核实,核实后送区综治办审核,区综治办核定后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诊费用划拨到市第三人民医院。
(二)在我区参加精神科医生转岗培训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开展发放药物后,由各镇综治办每季度对各卫生院提供的就诊名单进行核实,核实后由各镇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诊费用划拨到各卫生院。
清远市清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强制送治经费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省综治办《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综治办〔2016〕1号)精神,结合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落实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负担,避免患者家庭因病致贫,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经当地卫生院评估,有肇事肇祸行为倾向,确需送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三无”流浪乞讨人员中需要送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补助标准
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例每年给予6000元救治经费补助;“三无”流浪乞讨人员中需要送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例每年给予20000元救治经费。
三、补助流程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当地卫生院评估,有肇事肇祸行为倾向,确需送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的,由其监护人(亲属)或当地镇、公安机关送治。区财政每例患者给予6000元救治经费补助,扣除区社保基金管理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或)区民政局大病医疗救助外,不足部分住院费用由家属缴纳;“三无”流浪乞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镇、综治、公安机关等部门送治,区财政每例患者给予20000元救治经费;同时,送治补助按每例500元标准,给予护送人员专项补助。
四、补助结算
区卫生计生局每季度对市第三人民医院提供的住院名单进行核实,核实后送区综治办审核,区综治办核定后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补助划拨到市第三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