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2016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创模”办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清远市清新区2016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环办〔2011〕11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5〕2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2016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6〕5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创模”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配合市政府完成各项创模任务。
二、实施五大类重点工程
继续推进和完善五大类重点工程,重点推进涉及未达标指标的水体改善、饮用水源应急及保护、环境噪声、污水处理排放提标及再生利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监管等工程(详见附件1),各责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及早布置,按时间节点完成工程任务。
三、完成考核指标年度任务
确定“创模”考核指标任务及分工(详见附件2),各责任单位根据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巩固已达标指标,重点突破未达标指标,按要求完成年度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创模”工作任务,继续强化领导,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分工到人,做到措施有力度、工作有成效、信息和资料报送及时,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分类建档,保证“创模”工作顺利完成。(责任单位:区“创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与市相关单位和区“创模”办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对难以协商解决的,向区“创模”办提出书面意见(包括内容、协商情况、建议、拟采取的措施等),区“创模”办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交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责任单位:区“创模”办、区“创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保障经费投入,确保重点工程完成。要把“创模”工作与解决民生相结合,对本年度重点工程、指标任务列出财政经费投入清单,保障经费投入。区财政要优先安排和落实创模工作经费,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的资金支持,持续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顺利完成“创模”任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创模”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四)加强统筹安排,按时上报工作完成情况。区“创模”办要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责任单位按时完成任务,及时上报工作完成情况。统计数据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统计口径,不得以任何借口缺报漏报。填报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要具体,不能马虎对待,并提交对应的支撑材料。(责任单位:区“创模”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五)继续加强监督,保障“创模”任务完成。开展对“创模”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对工作滞后、未按计划实施单位要通报批评,并实施督办;影响实现创建目标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区“创模”办、区“创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