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清新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省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理顺药品购销关系,保障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为目标,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权益,扎实有序地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实施范围
在全县8个镇卫生院、8个卫生分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实施内容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包含执行政府制定的采购目录、网上公开招标采购、企业统一配送、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药品目录、落实财政补偿政策、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和适时增补非目录药品等方面的工作。
四、组织领导
成立清新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公室联系卫生工作的副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社保基金管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资金测算、库存盘点、跟踪督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江森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协调、制订方案、检查督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五、部门职责
县发展改革局:建立基本药物价格公示制度,设立并实时更新价格公示栏。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采购的库存药品按采购时的实际价格核定销售价格,纳入零差率销售。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县卫生局:配合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社保基金管理局和各镇政府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套政策。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督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配备基本药物,医务人员按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督促配送企业将基本药物及时、足额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履行合同及时结付货款。建立公示告知制度,在医院内设立药物价格公示栏公开基本药物价格,接受患者和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分析、反馈实施药品零差率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县财政局: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配合县卫生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发挥资金保障作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政策对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范围、绩效工资水平、绩效工资分配、离退休人员待遇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核定,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整体收入不降低,能够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基本药品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县社保基金管理局: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制订鼓励和引导使用基本药物的办法。
各镇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时解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二)培训学习阶段(
(三)清理筹备阶段(
(四)组织实施阶段(
七、工作要求
(一)广泛深入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面向群众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政策。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对基本药物的信赖度,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物15%利润,县基本医疗保险负担70%,省、市、县财政负担30%。
(三)实行网上采购。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基本药物用药和采购计划,按照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要求组织采购,与药品配送企业的采购框架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四)认真组织培训。县卫生局要组织开展培训工作,让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熟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贯彻实施。
(五)倡导合理用药。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教育医务人员按照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六)加强监督管理。县卫生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情况的检查督促,依法依规查处违反政策和制度的行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中药饮片外,不得再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