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七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境保护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清远市清新区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实施方案”)、《清远市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我区工作的部署,把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作为今后三年工作的核心任务,统一谋划全局,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突破薄弱环节,在现有基础上,2015年全面启动创建工作,配合市政府完成创模任务。
二、重点工程和重点任务
2015年主要做好5大类17项重点工程。
(一)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工程。
1.推进企业节能工程。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十二五”广东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2〕95号)精神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制定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和统筹推进我区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督促企业完成“十二五”期间标准煤节能量,打造一批节能示范企业。推进全区7家企业节水减排。根据“创模”指标6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计划,推进全区7家企业节水减排,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组织企业提供节水减排的证明材料。(牵头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单位)
2.完善节水长效机制工程。按照《清远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组织通过合理调整水价,改革水费收缴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推动节水工作。组织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推广中水利用,加强节水宣传与教育等措施来提高节水效率。(责任单位: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工程。
3.饮用水源保护工程。
(1)规范化建设。实施辖区滨江迳口、北江芒洲两个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程,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边界、取水口、保护区村民密集区、主要交通路口等醒目位置规范设置永久性宣传标语、公示牌、界桩与隔离设施、警示等宣传标识。(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2)清理整顿水源地违章行为。滨江迳口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存在金田加油站、金安加油站、荣发木业、宝昌制衣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清远百荣水产场良种有限公司规模化养殖场以及六仔岗村、黄京左村、石坑背村、周塘村、迳口围村等多个居民点;北江芒洲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塔脚村的居民区,有胜利鹅场、苏伙明养鹅场等规模化养殖场。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地区开展水源保护区清理整顿行动,同时清理、拆除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排污口等违章设施;清理整顿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污水直排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要在一、二级保护区上游两岸两侧建设截污设施或铺设管网,收集水源地周边排放污水、雨水并进行集中处理,确保水源地达到一级保护区的要求。(责任单位:区创模办)
(3)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启动清远市清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水务局)
(4)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尽快确定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加快开展市区备用水源建设,我区需增设1个备用水源(滨江迳口水源),并建设相应取水设施,按照饮用水源标准化建设要求,完成保护区建设,并根据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要求设置监测点位、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落实饮用水源管理;完成区内太和、禾云镇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牵头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区水务局)
4.水环境质量改善工程。
(1)各“创模”责任单位要按照省、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各种水污染源、河流河涌的整治,提升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2)开展滨江流域的综合整治,保持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5.空气质量提升工程。按照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各种大气污染源的治理,提升空气质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开展我区空气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根据调查论证情况调整监测点位。(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2)大力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改造工作。我区城市建成区完成30%的锅炉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任务,4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使用8年以上的4(不含本数)~10(不含本数)蒸吨/小时燃煤锅炉需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至少完成20台以上,必要保留的锅炉通过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立烟气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中控系统,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锅炉。
全区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100%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增设烟粉尘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3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要安装低氮燃烧设施;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除安装低氮燃烧设施外还鼓励建设烟气脱硝工程(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同步配套完善DCS系统。(牵头单位:区质监局;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环境保护局、区质监局)
(3)组织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治理。主要包括陶瓷企业烟气脱硫脱硝、水泥脱硝等;推进VOC整治工作,对13个重点行业VOC企业进行摸底,完成加油站等油气回收治理;进一步削减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6.城区声环境改善工程。
(1)完成清新城区噪声功能区区划,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网格布点、监测点位认证,并开展噪声监测。开展对群众反映比较多的服务业、商业、文化娱乐、交通等噪声敏感区域的整治。(牵头单位:区创模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新局)
(2)制定城市噪声管理规定,规范城市广场宣传、商业、生活、建筑、交通等噪声控制措施。(牵头单位:区创模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区文广新局、区工商局)
(三)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7.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
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厂建设进度,完成清新区告星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财政局)
8.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工程。
(1)强化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通知》(清经信〔2015〕93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清远市2015年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清环〔2015〕88号)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全区6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环境保护局)
(2)强化对重点企业的监管。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环办〔2015〕14号),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国控重点源的监管,将新增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纳入监管责任制范围,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相关要求监管到位。加强对涉重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对无废水外排的涉重企业增加对回用水的监督性监测工作,按重金属减排有关要求做好废水回用率的监控。督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将自行监测结果公开。按照减排监察系数考核的有关要求,落实专人跟踪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察与监测频次,并做好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参照此名单报送季度数据。(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9.机动车综合整治工程。
(1)落实2015年市下达黄标车淘汰任务。(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交通运输局)
(2)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90%以上,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质监局)
10.固废污染防治重点工程。
加快全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程。完成市下达的新建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处理填埋场的任务。(牵头单位: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11.清洁能源使用提升工程。
引导清新城区中小工业燃煤锅炉、小商户和个体户、建筑工地食堂、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燃煤炉灶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积极推动企业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工程。(牵头单位:区质监局;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环境保护局、区质监局)
生态建设重点工程。
根据《清远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快清新城区主要规划公园建设,提高清新城区绿化覆盖率;建设完善飞来湖公园、清新公园、松林公园、玄真公园、太和公园,整治周边环境,使其绿地环境与公园风格相协调;完善成熟社区绿化环境配套建设,包括绿化小游园、活动场所的修建,使居民真正能便捷享受到城市绿地的服务。(牵头单位:区创模办;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13.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
继续开展重金属企业污染综合整治。对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涉重企业加强监管,按重点源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及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区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继续开展涉重企业场地监测,组织对涉重企业场地周边土壤中重金属指标的监测,按规定开展对砷、汞、六价铬、铅等重金属项目的监测。(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14.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工程。
(1)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卫生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交接、防疫等工作;出台相关政策,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的分捡和减量处置工作,要求我区大型医院或医疗废物产生量较大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局)
(2)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和事故防范。建立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包括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信息。建立反映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全面情况的台账资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加强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对存在工业危险废物、放射性废源和废物跨境运输的,制定运输路线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技术及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场地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四)提升环境监管服务水平。
15.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
(1)健全我区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加强我区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建设,并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牵头单位:区编办;责任单位:区编办、区财政局、区环境保护局)
(2)加强我区环境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区编办、区环境保护局)
16.创模管理与环保宣教工程。
(1)重点企业总量减排档案规范化管理项目。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总量减排要求,规范化管理地方政府分配总量减排任务下发的相关文件,企业形成总量减排档案资料库,建立总量减排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监督管理项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和污染物排放管理,保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检次数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3)加强社会宣传: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区公交车、出租车上制作、张贴创模公益广告。主要干道进、出口等重要场所要制作大型户外创模公益广告。(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
开展创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商场、进宾馆(酒店)、进工地、进窗口、进景区、进家庭活动,确保覆盖率达到100%,不留死角。
开展文艺汇演活动。结合群众广场文艺演出等活动,组织社区、学校、艺术团体、区直部门或其他机构编排创模节目,组织文艺汇演,定期组织广场专题文化活动。(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各部门、各艺术团体)
开展年度“创模”优秀单位(企业)评选等工作。(责任单位:区创模办)
(4)开展中小学环境教育。确保我区中小学统一环境教育教材,每学期环境教育课时不少于12课时,要求学校总课表、班级课表、教师教案“三合一”,中小学生创模知晓率95%以上,环境教育普及率65%以上。(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17.城市与城乡结合部环境管理工程。
(1)按照《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要求,继续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保证各项卫生工程落实。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镇转移,防止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区创卫办)
(2)继续加强对“限塑令”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限塑教育,发布限塑新闻;在社区印发限塑宣传资料,在集贸市场制作限塑宣传牌,逐步形成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三、完成“创模”考核指标年度任务
根据“创模”26项考核指标的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努力做好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基础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创模”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创模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部门职能,深入开展创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做到不回避问题、不推诿责任、不敷衍了事、不拖延进度“四个不”,做到责任、资金、措施、人员“四到位”,保证创模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取得实效,信息报送及时,按“创模”档案要求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类建档工作。(责任单位:区各责任单位)
(二)保障投入,确保工程建设。要把创模工作与解决民生相结合,保障投入,切实解决创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区财政要优先安排和落实创模工作经费;同时要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的资金支持,建立市场化融资机制,持续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各责任单位)
(三)加强监督,保障创模工作完成。对各部门创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对工作滞后、未按计划实施的单位通报批评,实施督办;影响实现创建目标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区创模办、区各责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