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清新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林业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2日
清远市清新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2018年1月修订)
为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6〕317号)和《清远市清新区科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及考评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机构和对象
(一)考核机构。区政府统筹推进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区林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制定考核检查实施方案,并指导各地开展考核。
(二)考核对象。各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计算办法详见《清远市清新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三、考核方式
每年年底由各镇对本辖区年度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到各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实施工作以当年考核通知为准。
四、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核结果由区政府公开通报,对“优秀”等级的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等级的给予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要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连续三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将追究相关镇政府主管责任人行政责任。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狠抓落实。
(二)认真组织实施。要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考核指标体系为准绳,以考核结果为导向,认真抓好考核实施工作。各镇要按照考核指标和年度工作目标要求,逐项逐条抓好具体工作。
(三)遵守工作纪律。考核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准确地采集、汇总、上报数据,严格把关,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全面、客观、合理、公正评价各镇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情况。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内
容及评分标准
附件
清远市清新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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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制建设(5分) |
1.成立机构并制定实施方案 |
3 |
成立镇级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相应实施方案的,不扣分。否则,不得分。 |
2.签订责任书 |
2 |
区与各镇签订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书,不扣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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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15分) |
3.义务植树尽责率 |
3 |
尽责率×3分。 |
4.乡村绿化美化任务完成率 |
5 |
乡村绿化美化任务完成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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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造林工程完成率 |
7 |
造林工程完成率×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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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67分) 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67分) |
6.森林覆盖率 |
10 |
根据《关于各镇各年度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和蓄积增长任务的通知》(清新林字〔2015〕80号),考核年度实际增加森林覆盖率达到或超过年均应增加森林覆盖率的得10分。否则,该项得分为实际增加森林覆盖率百分点/年均应该增加森林覆盖率百分点×10分。 |
7.森林蓄积量 |
10 |
根据《关于各镇各年度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和蓄积增长任务的通知》(清新林字〔2015〕80号),考核年度实际增加森林蓄积达到或超过年均应增加森林蓄积的得10分。否则,该项得分为实际增加森林蓄积/年均应该增加森林蓄积×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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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森林火灾处置率 |
10 |
年度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在4小时(含本数,下同)内扑灭占100%的,得10分;在8小时内扑灭占100%的,占6分;在12小时内扑灭占100%的,得3分;发生1宗以上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的森林火灾,本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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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森林火灾受害率 |
5 |
受害率≤0.5‰得5分,0.5‰<受害率≤1‰得3分,受害率>1‰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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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 |
2 |
成灾率控制在4‰以内得2分,不达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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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率 |
2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率达60%以上得2分,低于60%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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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使用林地审核率 |
8 |
审核率等于100%得8分。发生以下违规使用林地的给予扣分: 1.属刑事立案,但已移交处理的,每宗扣1.5分;未移交处理的,每宗扣3分。 2.属行政立案,但已移交处理的,每宗扣1分;未移交处理的,每宗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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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违法采伐林木 |
8 |
辖区内发生违法采伐林木,属刑事立案,并已移交处理的,每宗案件扣1分,未处理的每宗案件扣2分;属行政立案,并以移交处理的,每宗案件扣0.5分,未处理的每宗案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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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山林纠纷调处率 |
12 |
1.被考核地没有纠纷得满分;调处率≥50%得满分;低于50%的,用调处率×12分。 2.因山林权属纠纷维稳问题引发到国家、省、市、区上访,人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的,扣2分;人员在20人以上(含20人),35人以下的,扣4分;人员在35人以上(含35人),60人以下的,扣6分;人员60人以上(含60人)的,扣8分。 3.每收到1次省山林纠纷督办函扣1分。 4.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规定,超过规定期限未结案的本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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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林业发展保障机制(13分) |
15.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率 |
5 |
本年度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率×5分。 |
16.护林员配备率 |
3 |
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每5000亩林地以下配备1名得3分,5000~10000亩配1名得2分,10000亩以上配1名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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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达标率 |
5 |
1.有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驻守,设置独立营区,且地面平整硬化整洁;有专属营房,并设有办公室、食堂、宿舍和装备库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2.有落实镇级火情零报告记录台账(村委会报镇)和森林火灾台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