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项目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清远市清新区项目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项目融资资金的管理,确保融资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清远市级项目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资金管理遵循合法合规、政府统筹、专户管理的原则。
合法合规:融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政府统筹:融资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量入为出、防范风险,对融资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须制定计划报政府审定,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专户管理:融资资金应开设专户,实行专账核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单位范围:项目融资主体为区级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和项目融资资金管理及使用部门。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规定管理的融资资金是区政府指定项目的专项融资资金(含配套资金),主要包括:
(一)项目融资主体从金融机构融资,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
(二)项目融资主体从金融机构融资,需以股权回购方式解决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
(三)项目融资主体从金融机构融资,需以纳入成本核算方式解决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
(四)项目融资主体从金融机构融资,需要区财政预算安排贷款贴息资金的融资资金。
(五)其他区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管理的融资资金。
第二章 融资计划
第五条 使用融资资金的建设项目需有完善的可研和立项审批手续,并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融资主体根据区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制定融资方案,明确融资方式、规模、期限、成本、周期和额度及还款来源。融资方案应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 项目融资主体根据经区政府批准的融资方案落实筹资任务,以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签订融资合同或合作协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提款
第七条 融资资金实行计划管理。融资资金使用部门根据工程进度,细化用款计划提出资金需求报区政府审定。项目融资主体根据已审定的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融资成本进行提款。
第八条 用款计划应包括:总体使用计划和年度使用计划。
总体使用计划根据融资合同或协议制定。
年度使用计划根据总体使用计划制定,并予以细化,应包含使用项目名称、金额、用款时间、用款理由等。
第九条 项目融资主体提款应根据年度使用计划进行。如年度使用计划发生变化,应报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请款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使用融资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提交的支付申请资料必须同时符合金融机构要求。
(一)审批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需填写《清远市清新区项目融资资金审批表》(创文项目另填《清远市清新区改善人居环境项目资金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分别加具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仅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代建的项目)、区投资评审中心(仅工程类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报区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业务股(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以及局长审批,业务股(室)将已审批材料移交融资经办部门进行拨付资金。
(二)材料包括:
1. 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委托书;
2. 区政府同意实施的文件资料;
3. 具体项目的立项批复;
4.《清远市清新区项目融资资金审批表》;
5. 发包通知书(工程类)和采购审批手续;
6. 工程建设(采购)施工合同(协议);
7. 工程进度审批情况或完工后提交区投资评审中心工程结算审定书等合法的竣工验收材料;
8. 建设(采购销售)单位开具的合法收款票据(针对工程预付款)或完税发票(采购或结算验收);
9. 融资主体或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融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强化项目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按照计划进行,避免造成资金浪费,切实提高资金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融资主体或项目指挥部对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资金应及时拨付。
第五章 融资还款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底前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下一年度的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融资主体根据该使用计划和融资合同(协议)的要求做好年度到期款项还款付息计划或股权回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以上计划制定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用款计划并纳入年初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融资主体在还款前40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提交还款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还款前20个工作日向区财政局申请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区财政局应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划至项目融资主体。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融资主体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前应开设融资专户。
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开设融资专户;若金融机构未指定的,由项目融资主体选定商业银行开户。
第十六条 融资资金、偿还融资本息、协议约定的资金收付均在融资专户实行专户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融资专户销户。融资专户在融资资金全部投放和本息偿还完毕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支付完成以后方可销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主体、融资资金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和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报送项目融资资金收支报表。
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报表格式填报。
项目融资主体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报表;于每年1月20日之前报送年度报表。
第十九条 建立融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融资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融资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融资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融资资金应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避免资金沉淀。
第二十二条 当融资资金因项目原因无法及时支出时,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融资主体应向区政府报告,及时提出新的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三条 融资项目因工程进度原因,由区财政垫付的款项,在融资资金到位后,应及时置换,归还区财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项目融资资金审批表
附件:资金拨付呈批表式样.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