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新府办〔2016〕6号)、《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清新府办〔201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清远市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清新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清新人社办〔2019〕25号)等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的管理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
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工作地在各镇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统一划归各镇管理,解除与区人才市场签订的劳动合同,重新与各镇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报区人才市场备案。
二、规范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招聘
由各镇、各有关部门在核定的数额内实行缺位按需招聘。根据各镇、工业园管委会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各镇、各有关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具体核定数额为:太和镇9名、山塘镇6名、太平镇9名、三坑镇6名、龙颈镇8名、禾云镇8名、浸潭镇7名、石潭镇7名;工业园管委会5名;区应急管理局17名。
为有效整合全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在此基础上,区应急管理局可根据辖区内各镇、工业园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增减情况和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情况对各镇和各有关部门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进行人员核定数额调配。
三、规范工资福利待遇
(一)工业园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各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标准执行。
(二)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工资发放方式为区财政划拨经费给工业园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各镇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各镇政府参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工资发放。
四、工作职责
工业园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各镇政府要加强对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保证其在职在岗,从事所在辖区内的安全监管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参与工业园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各镇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类应急管理台账,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求。
(三)督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四)协助做好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保护、人员和财产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