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加快农村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农村防灾抗灾能力,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续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推进我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续保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和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2019-2021)》精神,今年我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即将到期。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在今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续保工作,确保全区农村住房保险投保率达到10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