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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19-01-25 11:33   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点击:-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起草背景以及存在问题

    2015年12月1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清远市清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清新府办〔2015〕37号),2017年2月20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清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有关管理的通知》,实施以来,有效地推进了全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轨道化,有效地发挥了这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其在政府辅助性工作的重要作用。办法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我区认为该办法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应予以继续执行,将上述通知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入办法进行修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是把今后新进后勤服务人员、核拨经费的人员纳入到政府购买人员中,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区直单位扩展到乡镇;二是增加专业技术类岗位并设五个档次;三是考虑到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市的做法,将原工资福利表述为年薪制修改为每月固定薪金标准,保持与原年薪标准不变;四是新设服务年限补贴,实行按服务年限晋升薪资标准,满一周年后计算为一年,每月在固定薪金标准提高100元,从次月执行;五是重新明确对未纳入区人才市场统一管理的新进后勤人员由原单位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的资金来源按原供给渠道执行,标准仍然按清新人社发〔2017〕2号规定保持不变。进一步明确工会福利、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及差旅费等可按有关规定发放。  

四、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原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专门写作班子,我区起草制定该管理办法,于2018年12草拟出《清远市清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2月旬开始就《清远市清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各镇、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并对采纳的意见进行了相应修改。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7日我区就该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没有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相关信息: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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