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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01-25 14:38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清新府规2019001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


       

清远市清新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用人制度改革,理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以下简称购买服务人员,包括新进后勤服务人员、政府核定名额和核拨经费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是指各镇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以劳动合同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等工作的全职人员(公安局清新分局辅警、区城合管理局协管员及数字城管座席员等人员暂不列入本办法管理)。不列入使用单位编制序列,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执法权,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条  各用工单位不准自聘购买服务人员,购买服务人员数量以现核定数额为基数,根据各用工单位任务增加或完成情况增减数额。如因特殊部门、岗位需增加购买服务人员,要报区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准  

第四条  区人才智力市场(以下简称区人才市场)是购买服务人员用人单位,负责购买服务人员招聘、工作安排、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管理使用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是用工单位,负责购买服务人员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区财政局按购买服务人员的需要,适时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原则上纳入目录服务项目的才能向区政府申请购买服务人员,负责落实购买服务人员工资和运营经费并划拨至区人才市场账户区政府履行审批权限。  

 

第三章  岗位申报与招聘  

 

第五条  各用工单位补充购买服务人员必须在核定的数额范围内进行,补充时应当制定公开招聘岗位表,包括职位名称、户籍要求、性别要求、岗位职责、学历及专业条件、使用人数和其他资格条件,于每年3月15日、9月15日前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报区政府核准。逾期不报的,不列入该次计划。  

为临时性工作任务购买服务的,可提出购买服务人员申请,报区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准,按本办法规定招聘,根据批准年限完成该项工作任务后,该购买服务即终止。  

第六条  经核准后,用工单位与区人才市场签订人员使用协议,主要包括人员岗位、数量、期限以及双方权责、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七条  购买服务人员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招聘:一是从区人才市场人才库中以差额考察方式择优直接聘用二是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的,由区人才市场组织实施,每年的招聘次数视补充购买服务人员人数而定,原则上于上、下半年各组织1次公开招聘。特殊岗位人员经批准可由用工单位按公开招聘程序组织实施。  

设立区人才市场人才库。区人才市场人才库进库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由以下两种途径产生:一是报考本区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综合成绩合格但未被录(聘)用的人员并自愿报名;二是本区户籍且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后取得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并自愿报名。  

用工单位根据需要在人才库中选择人员,会同区人才市场进行考察,原则上考察人员比例达到1:3。  

安排到用工单位时应经本人愿意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在核定的数额范围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聘购买服务人员,可通过直接考察方式招聘,由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用工单位提出聘用意见,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参加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二)年龄3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特殊岗位人员除外);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条  公开招聘工作由区人才市场根据各用工单位的使用计划,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检、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进行。  

(一)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含专业或技能测试)。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均为60分。除公开招聘方案、公告另有规定外。  

(二)体检和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对象,体检合格的才予以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如因考生放弃等原因出现体检人选缺额或经体检不合格的,依序递补。  

第十一条  区人才市场根据招聘结果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将聘用人员信息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送区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五章  类别、工资福利和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人员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专业技术类;第二类是指行政辅助类。  

第一类专业技术类分五档:第一档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二档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三档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档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五档为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二类行政辅助类分四档:第一档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第二档为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第三档为本科学历人员;第四档为大专学历的人员。  

购买服务人员实行固定薪金标准(元/人·月)。薪金包括工资(含税金)、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用人单位按以下薪金标准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1.专业技术类:第一档月薪9800元,第二档月薪7600元,第三档月薪5500元,第四档月薪4000元,第五档月薪3500元。  

2.行政辅助类:第一档月薪5900元,第二档月薪4200元,第三档月薪3000元,第四档月薪2600元。  

    设服务年限补贴,服务年限按照在清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作的年限,满1周年后计算为1年,每月在固定薪金标准基础上提高100元,从次月执行;满2周年后计算为2年,每月在固定薪金标准基础上提高200元,如此类推。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区人才市场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经社保基金保障部门按最低缴费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按省缴存比例下限5%缴存,结合年初预算编制一并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安排资金。  

今后经费标准调整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做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购买服务人员固定薪金可分为基本工资(须高于当时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考核工资两部分,具体基本工资和考核办法由用工单位制定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执行。除固定薪金外,购买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但允许用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岗位的特殊性适当发放其他补贴,并由用工单位全额承担。其他补贴的幅度应控制在本级别人员固定薪金标准20%以内。  

前款所述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购买服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方式为区财政划拨经费给区人才市场,由区人才市场按固定薪金标准扣除代缴纳的个人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后,用于支付购买服务人员的基本工资、考核工资等。发放其他补贴的,可列入考核工资发放。  

基本工资、考核工资、服务年限补贴由区人才市场发放;其他补贴由用工单位发放。  

区财政支付的薪金及其他费用按月划拨,由区人才市场每月初做出具体方案,报区财政核定后划拨至区人才市场账户。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补偿及有关待遇等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因工伤和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补偿,所需费用由用工单位负责解决。如用工单位无法解决,将相关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核实后报区政府同意,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如购买服务人员在聘期内考核合格,用工单位对该岗位仍需求且有岗位的,应继续接受该购买服务人员的安排要求;期满考核合格的购买服务人员由本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可以进入区人才市场人才库。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内,购买服务人员接受区人才市场和用工单位双重管理,以用工单位管理为主。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考核办法加强对购买服务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购买服务人员经批准可以按规定进行流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内,购买服务人员自行离岗的,用工单位应当在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才市场,区人才市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购买服务人员的变动情况,防止冒领空饷现象发生。区纪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购买服务人员在聘期内的劳动合同、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由用工单位转区人才市场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已纳入区人才市场统一管理的购买服务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办法上述标准执行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与本办法不符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后,视用工单位实际需要确定是否继续聘用。  

未纳入区人才市场统一管理的新进后勤人员由原单位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的资金来源按原供给渠道执行,各单位自筹发放的资金幅度应控制在区财政拨付标准的15%80%以内。其工资福利待遇包干使用,除单位工会福利、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及差旅费外,不得额外增加其项目。  

本办法印发后,新招聘的新进后勤服务人员统一纳入区人才市场管理,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办法执行;各用工单位补充后勤人员应向区编办申报可使用后勤服务人员岗位数额,经区编办核定后,制定公开招聘岗位表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经审核后由区人才市场统一招聘,拟聘人员公示无异议后,用工单位凭区人才市场提供的招聘岗位表、拟聘人员公示名单、个人材料向区编办申请备案,经同意后报送区财政局核拨资金,用工单位将备案情况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与区人才市场办理相关用人手续。  

第二十条  公安局清新分局的警务辅助人员仍按照《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辅警、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新府办201543号)由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管理。今后,其管理将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由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会同区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我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协管员(座席员)仍按照《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辅警、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新府办201543号)和《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管理。  

太和镇“两违办”聘用的工作人员仍按照2013年8月25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七届16次)执行,由太和镇管理。  

购买服务人员享受用工单位工会福利、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及差旅费等,各用工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原《清远市清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清新府办〔2015〕37号)失效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链接:《清远市清新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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