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朝阳路7号之五A梯802楼顶建(构)筑物权属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清新综执拆决〔2022〕47号),由于无法联系到其本人,我局无法将《限期拆除决定书》(见附件)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清新综执拆决〔2022〕47号).doc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