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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0-11-13 11:35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扶贫资产管理和有效利用,落实建后管护责任,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益,根据《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扶办〔2020〕63 号)、《关于开展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清农扶办函﹝202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6年以来中央、省、市(含广州市)、区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帮扶单位自筹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扶贫资产主要分为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

  公益性扶贫资产主要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以及捐赠的办公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

  经营性扶贫资产主要包括扶贫资金投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等形成的产业类经营性资产,投入农业农村设施、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类经营性资产,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含返还入股本金),以及使用扶贫资金过程中创建的经营品牌等无形资产。

  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指为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四条  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决策、阳光运行,管理到位、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担任组长,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对全区扶贫资产统筹管理,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解决重大问题等。

  区设立扶贫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区级扶贫资产管理各项工作,以及负责和指导全区制定扶贫资产登记、确权、管护、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监督等相关制度、流程。

  各镇也要成立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镇级扶贫资产管理站和村委会一级的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本级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管好用好确权到本级管辖范围的扶贫资产,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第六条  明确各级、各部门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是扶贫资产管理牵头执行部门,负责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向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全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国有扶贫资产经营的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并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做好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资产管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做好扶贫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并配合区审计局做好扶贫资产的监督审计。

  清远市清新区德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国有扶贫资产中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管护和运营。

  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实施项目形成扶贫资产的后续监管工作。

  各镇负责管理镇级统筹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组织、监督辖区各村开展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并及时将资产变化情况报区扶贫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村委会负责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登记建档、经营管理、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维护等工作,直接管理到村扶贫资产。对到户类扶贫资产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强到户资产经营和维护指导工作。

  到户类扶贫资产由贫困户自行管理。

  第三章 扶贫资产登记

  第七条  建立管理台账。区、镇、村委会各级对照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全面梳理扶贫资产,摸清扶贫资产底数,包括资产数量、资产价值(含原始价值、当前估值)、存在方位、物化形态、运营现状、受益范围、收益方式等,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第八条  分级管理台账。各村委会在全面排查,摸清自身扶贫资产详细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扶贫资产分类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子台账,报送镇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区扶贫资产管理办公室收集各镇分台账,建立区级扶贫资产管理总台账。

  各级扶贫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村子台账和镇分台账每半年上报一次。

  第九条  实行公示制度。区、镇、村委会三级需对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镇、村委会每次上报前均需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四章 扶贫资产确权

  第十条  扶贫资产确权工作由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资产所有权确定以资金投入主体为主要依据,由上级对下级履行确权程序。

  第十一条  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应确权到贫困户,金额小的可只登记不确权。

  第十二条  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跨村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股份(出资比例)确权到相关村集体。

  村级扶贫资产确权由镇召开班子会议,研究确定村级扶贫资产所有权属事宜,由项目所在村和镇公示10日无异议后,镇政府发文确定村级扶贫资产所有权,报区扶贫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由区、镇统筹扶贫资金投入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不含直接安排资金到村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区政府具体确定权属。

  所有权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资产,权属确定应报区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公示10日无异议后,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文确定资产所有权,区扶贫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由区、镇统筹扶贫资金投入实施项目(不含直接安排资金到村的项目)有村级扶贫资金参与的,应按股份(出资比例)将所有权确权到相关村集体,资产确权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  上级管理部门对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扶贫资产所有权确定有不同意见的,由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

  第五章 扶贫资产管护和运营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

  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管护运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由村委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镇备案。多村联建的扶贫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管护运营,各联建村履行委托程序。资产管护运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报镇备案。该类扶贫资产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管护和运营。

  确权归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资产,原则上由清远市清新区德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护运营。

  第十七条  在确权登记的基础上,资产所有权者要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护和运营制度,明确管护运营主体、责任人及管护运营职责,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对公益性扶贫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可以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的管护。管护责任人应定期对公益性扶贫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损坏的资产能及时发现、及时维护、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的管护运营费用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安排,对无能力进行维护的,可向上级单位申请予以妥善解决。

  公益性扶贫资产在使用和管护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对经营性扶贫资产,项目实施方要规范投资入股分红方式,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性扶贫资产管护运营的相关费用优先从经营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的管护运营需根据资产类别及运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如购买保险、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等,确保扶贫资产的安全。

  扶贫资产的管护运营,涉及合作经营的,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取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或另外开展其他项目的,须重新履行项目审批流程。涉及固定资产合作经营的,合作期满后必须保障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二条  到户类扶贫资产由贫困户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六章 项目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收益由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制定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在脱贫攻坚期内,按原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内容进行分配;脱贫攻坚任务结束或合同到期后,要以有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健全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衔接乡村振兴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收益的分配要坚持劳动光荣,勤劳致富,不养“懒汉”,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扶持的原则,要优先用于扶持贫困村、贫困户,优先用于新发生贫困人口(含返贫)帮扶,优先用于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消费扶贫等,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用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乡村振兴公益性项目、公益性岗位开发、资产管护费用等项目。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主动进行公示,具体参照《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扶贫项目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参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扶贫资产收益的分配和发放,须履行财务管理相关程序。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坚持发展特色产业壮大县域经济,坚决纠正简单入股分红、明股实债、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等各类借资产收益扶贫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完善减贫带贫机制,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防止“养懒汉”。

  第三十条  到户类扶贫资产收益归贫困户所有,由贫困户自主支配。

  第七章 扶贫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扶贫资产处置应以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符合全区经济布局调整、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的稳定和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担保。

  扶贫资产的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营和处置情况进行核查,做到账实相符,同时报区扶贫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扶贫资产出现损毁,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资产管护主体应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恢复资产使用功能。如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造成资产无法修复、改造利用,需要进行处置的,产权所有人可采取转让、拍卖和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后所得应全部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用于实施新的扶贫项目,形成新的扶贫资产。

  第三十三条  确权到村的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确需处置的,须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所得的使用计划,提请所在镇班子会议审批,在镇、村两级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

  第三十四条  确权到区政府的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由资产运营方拟定处置计划,形成处置方案,报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处置方案公示10天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

  第三十五条  各级扶贫资产处置后形成新的扶贫资产,应按规定进行登记确权,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扶贫资产档案是指扶贫资产在形成和管理过程中的所有材料,包括分级台账和资产档案。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工作由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区扶贫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扶贫资产所在镇、村及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产在科学确权的基础上,各级要对确权后属于本级管理的扶贫资产进行分级、分类、分年度逐一登记资产明细,整理档案资料并归档。

  不同类型的扶贫项目,扶贫资产管理各个环节需要归档的档案资料各不相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实施前期档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报告、民主决策过程记录、报批手续等资料。

  (二)组织实施环节档案包括招投标或采购手续、设计预算资料、立项、竣工验收、投审结算、公告公示、资金拨付、项目建设的前中后相片等资料。

  (三)登记确权环节档案包括扶贫资产台账、民主决策过程记录、确权文件等资料。

  (四)管护运营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过程记录、管护运营制度、方式文件、维护记录等资料。

  (五)收益分配环节档案包括收益分配方案、民主决策过程记录、收益发放过程记录等资料。

  (六)资产处置环节档案包括资产核查台账、资产处置计划方案、民主决策过程记录、形成新的扶贫资产过程记录等资料。

  第九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扶贫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扶贫资产收益群体为扶贫资产监督的主体,均应参与扶贫资产日常监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有关扶贫资金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条  扶贫资产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进行针对性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扶贫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第四十一条  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扶贫资产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当前扶贫资产管理问题,总结提炼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大力推广。

  第四十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管护运营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扶贫资产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反映。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qingxin.gov.cn/zfxxgk/xxgk/zfxxgkml/gzwj/zcjd/content/post_1306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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