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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 2021-01-25 16:41   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清远市清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清远市清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3

  1.4 工作原则 3

  1.5 事件分级 4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4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5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5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6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7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7

  2.1.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7

  2.1.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 8

  2.1.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9

  2.2 现场工作机构 9

  2.2.1 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 9

  2.2.2 现场工作组 10

  2.3 指挥关系 10

  2.4 环境应急专家库 10

  2.5 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11

  3 预防和预警 11

  3.1 预防 11

  3.1.1 信息监控 11

  3.1.2 预防工作 13

  3.2 预警工作 14

  3.2.1 预警分级 14

  3.2.2 预警发布 15

  3.2.3 预警行动 15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16

  3.3 清新区重点环境风险受体 17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18

  4.1 值班网络与信息报送 18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8

  4.3 报告方式与内容 20

  5 应急响应 21

  5.1 分级响应机制 21

  5.2 分级响应的启动 21

  5.2.1 一般(Ⅳ级)响应 22

  5.2.2 较大(Ⅲ级)响应 22

  5.2.3 重大(Ⅱ级)响应 23

  5.2.4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23

  5.3 先行处置 24

  5.3.1 指挥和协调 24

  5.3.2 响应措施 25

  5.4 典型环境风险事故情景及应急措施 27

  5.4.1大气环境风险事故情景及应急措施 28

  5.4.2水环境风险事故情景及应急措施 28

  5.4.3土壤环境风险事故情景及应急措施 30

  5.5 响应终止 31

  5.5.1 终止条件 31

  5.5.2 终止程序 31

  5.6 后期工作 32

  5.6.1 损害评估 32

  5.6.2 事件调查 32

  5.6.3 善后处置 32

  6 应急保障 32

  6.1 资金保障 32

  6.2 物资保障 33

  6.3 通信保障 33

  6.4 人力资源保障 33

  6.5 技术保障 33

  6.6 环境责任保险 34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34

  6.7.1 宣传 34

  6.7.2 培训 34

  6.7.3 演练 35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35

  7.1 奖励 35

  7.2 责任追究 35

  8 附则 36

  8.1 预案管理 36

  8.2 名词术语 37

  8.3 预案实施时间 39

  附件1 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40

  附件2 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小组职责分工 43

  附件3 应急响应程序 45

  附件4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4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区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8.《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发布实施);

  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2.《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粤环办〔2011〕143号);

  1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15.《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16.《清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清府〔2007〕15号);

  17.《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清府函〔2018〕327号);

  1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

  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2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2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

  2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2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2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2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

  2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新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除核与辐射以外)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优先。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强化环境风险的源头预防,提升预警能力,化被动处置为主动防范。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发生在清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部门联动,协同应对。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和人才、技术、设备资源优势,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培养环境应急社会化救援力量,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风险管控技术、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清远市清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为区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指挥和协调机构,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清新电视台)、区消防救援大队、清新供电局、电信清新分公司、移动清新分公司、联通清新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见附件1。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研究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开展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开展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基础上,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应急物质的储备保障工作;

  (6)完成省、市、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1.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办),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络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2)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各相关部门制定、修订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协助区政府做好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5)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6)承担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制订本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向有关部门发出增援指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工作联系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

  2.2  现场工作机构

  2.2.1  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区长为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为副指挥长。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实施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向市政府请求支援,上级人员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

  (2)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控工作;

  (5)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2.2  现场工作组

  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处理组等现场工作小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小组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

  2.3  指挥关系

  发生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现场工作组,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区政府的实际工作需要,请求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参与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4  环境应急专家库

  环境应急专家库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化工、生态、水利水文、辐射、防化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环境应急专家从清远市专家库中抽调。

  2.5  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1.渔业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内河船舶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应急救援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4.陆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

  5.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6.清远市清新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由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7.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信息监控

  区有关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本区环境及污染源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等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外但有可能对本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同时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要加强北江、滨江等重要水体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常规环境监测,加强对水质监测站、空气监测站的维护,提升土壤环境应急监测能力,查清相关行业土壤污染风险底数,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和研判,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及时预警、及时报告,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应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对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自然灾害预警等各类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并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及时上报。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实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1.2  预防工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进行环境安全隐患自查、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2)区环境应急办、有关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①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掌握本区环境风险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积极防范环境风险。

  ②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区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

  ③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制定和完善清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区环境应急办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积极与周边相邻县(市、区)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⑤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  预警工作

  3.2.1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镇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2.2  预警发布

  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研判可能发生较大或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报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水体下游及相关地区。

  各镇政府研判可能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以及可能影响到的相邻镇政府。

  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镇政府。

  3.2.3  预警行动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可能需要的相关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根据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同时确定是否需要向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提出污染警告。

  (4)加强监管。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时,一般(蓝色)预警信息由镇政府调整和解除;较大(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调整和解除;重大(橙色)、特别重大(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省政府调整和解除。

  经监测证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部门应当宣布警报解除,终止预警期,解除应急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3.3  清新区重点环境风险受体

  大气环境风险受体:包括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重要基础设施、企业等主要功能区域内的人群、保护单位等。

  水环境风险受体:目前清新区范围内共有11个乡镇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2个市级保护区分别为滨江河三坑滩(以下简称“三坑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北江芒洲(以下简称“芒洲”)饮用水水源保护区,9个乡镇级保护区分别为北江山塘(以下简称“山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秦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漫水河(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坎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飞鹅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罗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下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龙颈镇木古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高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新区各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如下表。

  表1  清新区各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一览表

序号

水源地名称

所在地

水源地类型

年实际供水量(万立方米)

服务人口(万人)

取水口位置

经度

纬度

1

滨江河三坑滩

太和镇

河流型

1798.85

15

112º56'15"

23º45'55"

2

北江芒洲

太和镇

河流型

3953.39

21

112º59'30"

23º41'28"

3

北江山塘

山塘镇

河流型

58

0.5

112º57'5.3"

23º38'15"

4

大秦水库

太平镇

水库型

624

7.6

112º51'23"

23º42'14.5"

5

漫水河(新)

三坑镇

河流型

120.64(旧)

1.25

112º46'42.3"

23º37'14.9"

6

石坎河

龙颈镇

河流型

7

0.5

112º48'57.1"

23º53'11.8"

7

飞鹅坑

禾云镇

河流型

143

2.5

112º58'3.6"

23º56'39.8"

8

大罗山水库

浸潭镇

水库型

98

4

112º44'45.6"

24º02'33.6"

9

下坑水库

石潭镇

水库型

98

3.2

112º42'1.1"

24º09'55.6"

10

龙颈镇木古营

龙颈镇

河流型

109.5

2.58

取水口1

112º44'55.11"

23º56'58.46"

取水口2

112º45'17.22"

23º56'56.58"

11

高车

浸潭镇

河流型

55

1.1

112º43'26.75"

24º04'28.55"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值班网络与信息报送

  1.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区环境应急值班室,向社会公开应急电话,随时接报各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即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2.值班网络。区环境应急办争取采用网络等方式,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或个人、负有监管责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及时向事发地镇政府及区政府报告。事发地镇政府配合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区政府值班机构在接报第一时间内,应快速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将情况立即报区政府值班领导。

  3.区政府对接报并核实为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判研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向省政府报告。

  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5.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应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

  6.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7.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处置”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分级响应。各镇政府应根据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超出本级应急响应能力时,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响应程序详见附件3。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Ⅱ、Ⅲ级响应,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启动本预案,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镇政府启动一般(Ⅳ级)响应。当事发地镇政府向区政府请求支援时,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区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请求上级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分级响应的启动

  5.2.1  一般(Ⅳ级)响应

  当事发地镇政府启动一般(Ⅳ级)响应,并向区政府请求支援时,区政府应根据事件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派出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

  (2)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政府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判断是否启动本预案或清新区总体应急预案;

  (3)根据事发地镇政府的请求,统一调配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镇政府处置能力时,由事发地镇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区政府启动较大(Ⅲ级)响应。

  5.2.2  较大(Ⅲ级)响应

  对于事发地镇政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负责启动较大(Ⅲ级)响应,并前往现场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派出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

  (2)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政府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和清新区总体应急预案,根据事发地镇政府请求,统一调配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

  (5)当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区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市政府启动重大(Ⅱ级)响应。

  5.2.3  重大(Ⅱ级)响应

  对于区政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负责启动重大(Ⅱ级)响应,区政府应在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前往现场配合市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工作。

  (1)派出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救援;

  (2)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政府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配合市政府启动并实施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和清新区总体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统一调配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

  5.2.4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当省政府启动特别重大(Ⅰ级)响应时,区政府应在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前往现场配合省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工作。

  (1)派出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救援;

  (2)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政府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配合省政府启动并实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和清新区总体应急预案。在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统一调配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及时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

  5.3  先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区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政府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1  指挥和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响应),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设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设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设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相应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镇政府设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超出镇政府处置能力向区政府请求支援时,事发地镇政府配合区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3.2  响应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污染处置组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污染处置工作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调查处理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切断污染源。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开展应急监测。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业技术支持。组织有关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为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区政府及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9)市场监管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4  典型环境风险事故情景及应急措施

  5.4.1  大气环境风险事故情景及应急措施

  清新区突发大气环境风险事故的主要情景包括:

  (1)由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危险气体泄漏、企业废气处理设施失效或停运、企业违法排污等,引发的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2)由于危险气体运输等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3)由于大气环境质量重污染引发的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了解事件的起因,实施应急监测,提出相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2)提出控制污染源的措施建议,阻止其继续污染。

  (3)协助有关人员将中毒者尽快移出污染区进行抢救。

  (4)根据污染程度,必要时及时组织污染区域或将遭受污染区域(下风向)内人员疏散,并设置警界区。

  (5)加强污染区域大气监测工作,掌握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以便尽早恢复污染区域的正常活动。在污染未消除前,污染区内生产的蔬菜和水果一律禁止食用,或统一予以销毁。

  注意:在事故现场应佩戴防毒面具或防护服。

  5.4.2  水环境风险事故情景及应急措施

  清新区水环境风险事故的主要情景包括:

  (1)由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化学品或污染物泄漏、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失效或停运、企业违法排污等,引发的水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

  (2)由于危化品运输等交通事故,引发的水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

  (3)由于暴雨等自然灾害,将上游及各支流生活和畜禽养殖等累积性常规污染物冲到下游,造成水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了解事故的起因,查清污染源,设置断面实施应急监测,提出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2)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阻止其继续污染水体。

  (3)对受污染水体组织实施以下处理:一是在小溪、小河、水渠或其他流速缓慢的地表水体受到污染时,可设法在污染区域下方设置拦水坝,将受污染水体与其他水体隔离,并采取措施消除受污染水体的污染。二是对于可阻断其流动的小河及其他水体,在受污染段的两端筑堤将水体隔离,把受污染的水体泵到可接纳的水体中,如排污渠,以使进入市政或其他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也可就地进行曝气等处理。三是污染物污染水体后,比重大、不溶于水的污染物沉于水底,可按照以下处理方式进行:用泵将水排干后,将污染物与表面污泥一起取出,做焚烧处理(如水泥窑协同处置);对于不能阻断水流的水体,可采用挖泥船或其他挖泥设备,将沉于水底的污染物与污泥一同挖出,作焚烧处理。四是在大江大河或水量大的河流受到污染后,要进行全程监控,并迅速通知下游单位,特别是下游沿岸的自来水厂、养殖户等。

  5.4.3  土壤环境风险事故情景及应急措施

  清新区土壤环境风险事故的主要情景包括各种高浓度废水(包括液体污染物)直接污染土壤,固体污染物倾洒在土壤中。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液体污染物污染土壤时,应迅速设法制止其流动,包括筑堤、挖坑等措施,以防止污染面扩大或进一步污染水体。对于液态污染物,土壤对其有很好的吸收作用,应首先用土壤将污染区作覆盖处理,或者筑坝将其拦截,以防污染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应采取措施不能让其污染附近的水体。

  (2)固体污染物在事件中一般不会大面积污染环境。如果洒落在地面或土壤中,应尽可能将其收集到合适的容器中保存,视情况决定是否要将受污染的土壤剥离后再做处理。最为广泛应用的方法是使用机械清除被污染土壤并在安全区进行处置。

  (3)对受污染土壤进行处理:一是进行永久性密封处理。在大面积污染情况下,使用密封材料将受污染区域进行密封,这实际上使化学品泄漏地区变成了一个永久处理场,可以使用不同的密封材料,如黏土、沥青和有机密封剂。二是暂时保存法。将受污染的土壤清除剥离后,装在可密封的容器中保存,待有条件时再做处理。三是焚烧法。将受到污染的土壤挖掘起来进行焚烧处理,这种处理方法要求焚烧炉带有气体净化装置。四是自然降解法。如环境不允许大量挖掘和清除土壤时,可使用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消除污染。溶于水的污染物,可采用开沟淋洗土壤的方法,收集洗涤水或让其随水蒸气一同挥发;也可采用不断地翻耕土壤,让污染物随土壤中的水分一同逸散;地下水位高的地方采用注水法使水位上升,收集从地表溢出的水。

  5.5  响应终止

  5.5.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可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5.2  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机构确认终止时间,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

  (2)现场指挥机构向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4)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5.6  后期工作

  5.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5.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牵头,视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5.6.3  善后处置

  区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区财政应当保障区级环境应急装备及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

  6.2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相关装备和物资的储备,加快建立专业化物资储备仓库,提升应对能力。区政府主要应急物资储备清单详见附件4。

  6.3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提升环境应急信息化水平;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6.4  人力资源保障

  环境应急有关部门及各镇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对辖区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进行培训,推动政企共建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6.5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加快引进环境保护大数据技术,推进清新区智慧环保建设和环境应急的衔接,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  环境责任保险

  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6.7.1  宣传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清新电视台)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在每年世界环境日和环境安全教育月开展宣传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发放手册等手段,广泛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7.2  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要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6.7.3  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自身职责要求,针对典型突发环境事件,灵活采用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各种方式,积极组织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演练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制定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应急演练一般每年进行1次。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2)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3)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4)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牵头负责组织制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应急预案,修订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事件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及重点区域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的事件。辐射污染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核技术应用(除核电外)、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等生产和科研活动引起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异常释放或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等突发辐射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序号

单位名称

分工职责

1

区政府办公室

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

区委宣传部

协调区融媒体中心(清新电视台)开展环境应急宣传。

5

区发展改革局

牵头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协调环境应急有关项目建设及投资安排。

17

区教育局

负责本市中、小学生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15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等工作;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

7

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区环境应急装备、防护用品的购置、维护费用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18

区民政局

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配合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9

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

参与矿山、土壤污染事件的调查。

3

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牵头制订、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牵头协调一般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区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配合区政府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11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对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8

区交通运输局

参与因公路交通事故、内河船舶污染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10

区水利局

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区环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饮用水的供给保障。

13

区农业农村局

指导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派出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农业、渔业等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及调查评估;负责对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

12

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公众身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止供水;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4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

14

区林业局

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生产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管理;负责对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2

区融媒体中心(清新电视台)

负责相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9

区气象局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监测,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获取环境应急气象信息、统一管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品贮存场所气象资料。

16

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0

清新供电局

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21

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

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附件2 

  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小组职责分工

编号

现场工作小组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主要职责

1

综合协调组

区政府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协调各部门环境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机构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必要时申请、接受上级援助。

2

污染处置组

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3

应急监测组

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

医学救援组

区卫生健康局

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

应急保障组

区发展改革局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等

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6

新闻宣传组

区委宣传部

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区融媒体中心(清新电视台)等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区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

社会稳定组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等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

调查处理组

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

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附件3

  应急响应程序


  附件4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序号

物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位

分布位置/责任人

1

P-51型有毒有害气体测定箱

P-51型

1

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局长

2

采气袋

-

10

3

DR2800便携式多功能水质分析仪

DR2800

1

4

便携式金属测定仪

MetalSafe

1

5

便携式余氯测定仪

1200比色计

1

6

便携式流速流量仪

ISCO Flowlink

2

7

GPS卫星定位仪

60CSX

1

8

激光测距望远镜

1500

1

9

戴维斯气象五参数仪

戴维斯 PRO2

1

10

防爆对讲机

TC-700

4

11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杜邦

3

12

全封闭重型防护服

巴固

2

13

化学防化服

--

1

14

Tychem化学防护服

Tychem

4

15

消防隔热服

--

2

16

防酸工作服

巴固

2

17

防护全面罩

杜邦

3

18

防护半面罩

杜邦

6

19

消防用呼吸空气压缩机

MCH6

1

20

防刺穿防化靴

--

6

21

综合防护手套

--

5

22

可燃气体报警仪

ExiadⅡCT6

1

23

强光手电

神火

3

24

雨衣

--

5

25

全自动流动注射分析仪

宝德 BDFIA-8000流动注射氰化物分析仪

1

26

个人剂量报警仪

智元仪器、RG1000

3

27

无人机搭载气体检测系统+热成像可见光双光相机

大疆M210 V2+深圳可飞Sniffer4D灵嗅+大疆禅思XT2

1

28

航拍无人机

大疆 御2变焦版(遥控器带屏)

3

29

便携式PH计

雷磁PHBJ-261L

1

30

便携式VOC检测仪

华瑞(MiniRAE3000+)、PGM-7320

1

31

自发电式应急照明灯

本田发动机

1

32

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

美国RAE/PRM-1200

1

33

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GT-1000-CL科尔诺

2

34

应急现场工作服

杜邦

3

35

气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

杜邦

3

36

烟尘检测仪

北京LD-5+采样

1

37

挥发酚测试仪

上海海争HFF-1A

1

38

多参数水质分析仪

DR1900便捷式分光光度计

1

39

手持GPS定位

华测彩途N610

2

40

勤务随务机

影响达DSJ-BF(2015版)

2

41

测距仪

锐豪RUIHA060尼康

2

42

酸度计/溶解氧

哈希HQ40D主机+PH电极+LD0电极

1

43

COD快速测定仪

哈希DRB200(15孔)

1

44

手持式XRF土壤金属分析仪

OLYMPUS奥林巴斯(北京)VantaVCA

1

45

便携式水文流速流量仪

聚创JC-HS-2

1

46

GPS卫星定位仪

GISTAR 710

3

47

激光测距望远镜

Apresye Tp300系列(TP3200)

1

48

激光测高测高仪

图柏斯200

1

49

便携式数字综合气象仪

FYF-1、FYP-1、FYTH-1

2

50

空气呼吸器

BD 2100

2

51

连体全气密性防化服

杜邦Tychem TK660

2

52

连体防化服

海固FH-2WD

2

53

连体防化服

杜邦Tychem

4

54

应急移动电源

36Ah

2

55

音频记录仪

PHILIPS VTR8210

4

56

防护全面罩

3M6800

15

57

防刺穿防化靴

/

6

58

综合防护手套

/

5

59

雨衣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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