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问:为什么要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近几年发展迅速。随着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和能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三农”发展中担负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导力量。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上对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时出于促进发展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初衷,未规定像企业一样的“年检”制度,工商、农业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合作社登记事项的动态变化和年度经营的基本情况,使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关系的交易伙伴、消费者等无法从工商部门了解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增大了合作社建立社会信用的成本,在融资、申请政府扶持项目、签订合同等方面遇到一系列困难。因此建立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为合作社提供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信用服务,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有利于公平竞争。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做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一是立法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是适用范围、报告时间、报告方式和报告部门。《办法》适用范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报告。
三是报送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和时间节点怎样规定?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息;(三)资产状况信息;(四)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报告内容第(三)、(四)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内容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答:一是对公示的报告内容更正的救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二是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救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可以申请工商部门审核,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违反年报规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主要有三种:一是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二是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出现上述三种情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或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进行社会公示。
《办法》规定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管理方式,但没有采用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这样既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履行法定义务。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检查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工商监督。《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抽查的名单和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二是社会监督。赋予了社会监督的权力。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