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
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六届第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
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带动我市主导产业并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减负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普遍性优惠政策
(一)减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取消和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负责)
2.贯彻落实《关于对市级价格调节基金部分征收项目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清市价〔2013〕180号),延长对陶瓷、水泥、商品熟料生产企业实施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对执行我市环保要求并经考核合格后的陶瓷生产企业,经环保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已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通过奖励的形式全额返还。对符合我市外贸进出口要求的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经市外经贸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已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通过奖励的形式全额返还。执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市环境保护局、市外经贸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3.贯彻落实《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在现行(清市价〔2012〕239号)标准的基础上,将不符合粤价〔2013〕223号文标准的堤围防护费下降2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市水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4.对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每证16元缴纳工本费。(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5.卫生监测费及体检收费按收费标准50%计收(市卫生计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6.免征征地管理费(市级收取部分)、土地证书工本费减半征收。土地登记费:其中土地权属调查、土籍测绘类别按标准减半收费;土地注册登记、发证类别免征。(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7.房屋登记费按标准减半收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8.人才交流服务费、劳动合同文本费减半征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9.免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10.公证费按标准减半收费。(市司法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11.诉讼费:如企业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市人民法院、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12.药品检验费和资格证书费减半征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1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检定收费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实施优惠收费。(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市质监局、市物价局负责)
14.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内企业生产的食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另向企业收取。对强制抽检的产品,市有关单位根据企业要求免费提供检测报告。(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
15.行政机关依法对商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合理付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按规定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在符合检测标准前提下应当直接采用。(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二)降低涉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1.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按标准的85%收费。(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2.房产测绘收费按标准减半收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3.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标准减半收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按最高标准减半收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标准减半收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6.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按最高标准减半收费。(市城乡规划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7.防雷设施检测服务费实施优惠收费。(自省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实施。市气象局、市物价局负责。)
(三)降低失业缴费费率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企业(含清远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的失业险种,企业部分的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自省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外行文通知。)
上述(一)至(三)项意见适用范围为我市城市规划区(清远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高耗能及高污染企业除外)。
二、重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
经认定后的重点扶持企业,除可享受普遍性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一)至(二)项优惠政策。
(一)年度经济贡献额和固定资产投资
1.年度经济贡献额增量奖补。以重点扶持企业前3年年度经济贡献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平均值为基数,对该企业当年的年度经济贡献额实际入库数对比基数的增量部分,由市政府给予财政奖补50%。企业享受该奖补政策时,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查缴入库数予以剔除。
2.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重点扶持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账目、发票和支付凭证均在此期间)实际新增投入的土建工程项目(不包括前期征地、拆迁、设计、勘探等费用及购置设备、安装费用),年度投资额必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节能和环保政策要求,以及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由市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如下: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下部分,由财政奖补企业前3年年度经济贡献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平均值的30%(奖励金额不低于30万元),1亿元到2亿元部分补助40%(奖励金额不低于100万元),2亿元以上部分补助50%(奖励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
重点扶持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技术人才,按该年度个人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指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作为生活补助。每企业两类人才合计不超过10名,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自行调整。
(三)股权投资
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纪要确定的5间重点企业(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豪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进田有限公司、广东天农食品有限公司)的土地由工业用地转为商住用地产生的溢价部分,作为政府收益全部缴入财政。经市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将政府收益部分(扣除应缴中央、省以及应提取地方各项基金的部分),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具体操作详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清府办〔2013〕68号)。如上述5间企业按照自身情况确实不能实施股权投资的,可实行“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定。今后的重点扶持企业股权投资均以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为依据组织实施。
(四)重点扶持企业的申报条件
1.普遍性条件
(1)在清远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其生产和经营场所在清远高新区和清城区(包括广清产业园区)范围以内的,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不属于国家和省产业导向目录中淘汰类或限制类企业。
(3)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缴社保费等不良记录,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方面完成较好,且两年内不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问题。
2.分行业类型条件
(1)农、林、牧、渔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已获得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称号为上年度获得或在有效期内)。
(2)工业(制造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以企业缴交社保人数的上年度全年平均数为准)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堤围防护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达150万元以上。
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称号为上年度获得或在有效期内)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服务业(旅游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以企业缴纳社保人数的上年度全年平均数为准);上年度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堤围防护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达150万元以上。
已获得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AAAA或以上(称号为上年度获得或在有效期内)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重点扶持企业,应同时符合上述普遍性和分行业类型两大项条件。此外,重点扶持企业绝对控股(即控股51%以上)的下属子公司,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可与母公司一同申报。
(五)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和奖补申报程序
1.认定申报流程。由企业自行填写《清远市重点扶持企业认定申报表》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2.认定申报时间。企业须于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市财政局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期结束后1个月内,由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3.认定时间和公示。自市政府同意并于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企业即认定为重点扶持企业。市财政局每年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含其绝对控股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下属子公司)在公示后发函至各有关单位。
4.申请年度复核认定。企业须于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提交相关资料向市财政局申请年度复核认定,逾期不予受理。
5.奖补申报。企业在通过认定的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向市财政局申请财政优惠政策,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期结束后1个月内,由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6.认定和奖补申报所需资料可自行登录到清远市财政局官方网站“http://www.gdqycz.gov.cn”下载(主页—服务大厅—下载中心)。
三、着力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对照本意见及近几年涉企收费清理的有关规定,全面认真地开展清理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于超越法律、行政法规收费规定自设执业资质、资格、业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或指(限)定当事人接受垄断性中介机构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一律予以取消。[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向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拉赞助、乱摊派。严禁以各种名目要求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捐款捐物。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与其业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获得费用或分成收入。[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负责]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接受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资格评审、质量(计量)认证等并收取费用。严禁以召开培训、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会议和举办各类创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由,要求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变相摊派。[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收费许可证核发后如发生收费项目取消、收费标准调整,或收费单位更名、撤并、迁址和负责人变动等其他变更的,收费单位应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各收费单位应对外公布相关收费文件,并将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窗口显目处悬挂,收费工作人员要耐心解答收费对象的提问和咨询,接受社会和企业监督。[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市物价局、清远供电局、市邮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负责)
(六)综合性酒店等企业同时从事餐饮服务和经营性公共场所服务的,卫生部门和食药监部门在办理相关卫生许可证时,互认有效期内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市卫生计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七)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动本地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地企业生产的产品。[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落实企业减负政策的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全市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企业减负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各项企业减负政策,涉及到企业减负工作的有关单位要于2014年6月20日前研究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企业减负政策的方案,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并要定期组织自查自纠专项行动,对本地区、本部门涉企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违纪收费行为。要加大12358价格举报电话宣传力度,畅通12358价格举报渠道,迅速受理企业投诉举报,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各县(市、区),市物价局及有关单位负责]
(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由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组成企业减负监督检查组,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以各种名目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查实存在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反企业减负政策的有关单位实行“黑名单”通报制度,确保各项减负政策纪律落实到位。(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及有关单位负责)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如执收单位在执行期间影响正常运营的,可由执收单位据实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原则,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正常运转。[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负责]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在申报重点扶持企业认定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终止优惠政策,补缴应纳税费,追缴所获取的财政补助,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交利息,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因涉税、环保及其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或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重点扶持企业资格,终止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重点扶持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和评价。
(二)如企业享有我市多个奖补政策,并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及收费优惠作为奖补依据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予以奖补。
(三)市、区共享税收的重点扶持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共享比例,由市、区共同负担。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在年终通过上下级体制结算,由区财政专项上解市级财政。
(四)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相关办法(包括普遍性优惠政策和重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所需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先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如有需要再作调整。本意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同时《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重点扶持企业财政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3〕113号)废止。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