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已经六届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相关部门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出台监管实施细则、协助监管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事登记改革后对商事主体(含按传统登记模式登记在册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下同)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实现监管到位,有效推进“宽进严管、宽进善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对商事主体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助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和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实行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权责对等机制,依据行业管理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确定的监管职责,对主管行业进行全程监管执法,并承担法定责任。
对于审批经营项目,由审批部门及其它法定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对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和一般经营项目,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确定监管部门。
对于审批机关是省政府机构或国务院机构,且我市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有监管权的审批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及时、充分地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于审批机关是省政府机构或国务院机构,且我市没有监管权的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在《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清单(试行)》中相应明确协助监管部门,且有关协助监管部门应及时、充分地履行协助监管职责;对于审批机关是县级政府机构的,由市级部门在牵头制定监管实施细则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细化监管职责。
第四条 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和本办法,制定与商事登记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实施细则。
第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将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列入《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清单(试行)》,纳入监管,履行职责。
如有未列入《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清单(试行)》的监管事项,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职能发生变动的,相关部门应按调整后的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函告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确保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并通过平台实时向社会公布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运维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平台建设和维护的资金保障;平台业务运作由各相关部门负责。
市监察局对商事登记、审批事项、信用信息管理和日常监管的行政效能实行监督检查,通过行政效能监察,确保工作规范与高效。
第二章 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八条 取消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由市商事登记机关另行制定。
商事主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对其提交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进行抽查。
商事主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的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九条 商事登记机关建立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商事登记机关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商事主体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商事主体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商事主体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多个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须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由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应当获得审批但未获得审批就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无需办理商事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 商事登记机关、相关部门应加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商事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商事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审批事项的,由负责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法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查处。
发现经营者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或者共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推诿;确有正当理由的,应与移送部门沟通协调,并商定后续监管事宜;无法商定的,由案件、线索发现部门报请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和联动,商事主体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轻重及所关联的事项予以相应限制。
推进“黑名单”应用管理,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或高管人员采取重点监管措施。
完善以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第十八条 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建议、辅导、提醒、示范、公示、约谈、规劝等行政指导行为,辅助进行监管,引导商事主体合法守信经营。
第十九条 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商事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商事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商事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第二十条 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
第四章 信息管理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应通过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实时上传、接收、反馈商事主体登记、申报事项、审批事项和确认、提交年度报告情况、行政处罚、企业信用等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并将信息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办理商事登记的依据、程序和期限;
(二)申请商事登记提交的材料规范、表格;
(三)商事主体的具体登记和备案信息;
(四)商事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信息;
(五)对商事主体的监督检查信息;
(六)商事主体受到的生效行政处罚信息;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办理审批和确认事项的依据、程序和期限;
(二)办理审批和确认事项提交的材料规范、表格;
(三)审批事项和确认事项信息;
(四)对商事主体的监督检查信息;
(五)商事主体受到的生效行政处罚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关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事主体受到的生效行政处罚信息;
(二)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联合相关部门通过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事主体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的认证情况和商标认定情况;
(二)商事主体产品质量的抽查、检验、检疫、检测情况;
(三)商事主体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情况;
(四)商事主体拖欠、骗取、偷逃税款的情况;
(五)商事主体违法用工、拖欠员工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商事主体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或接收申报事项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申报事项信息上传到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
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接收信息。
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审批或确认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事项或确认事项信息上传到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
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上传商事主体的处罚信息。
第二十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协助监管部门确认发送、上传至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的,应当及时勘误,但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协助监管部门认为所接收的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退回市行政服务中心,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重新确定信息接收部门。
第二十九条 属于国家、省级审批部门作出审批的信息,由市级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协助监管部门录入上传至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市级没有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协助监管部门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录入上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监察机关依法对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履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工作推诿导致监管缺失、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拖延提供共享信息、公示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或拖延接收应当接收的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处理,或者拖延处理应当处理的信息的;
(四)违规使用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清单(试行)
附件
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清单(试行)
部门
序号监管部门事项序号监管事项名称审批证件名称备注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1矿产开采《采矿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2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3测绘企业《测绘资格证书》可后置审批
2民政管理
部门4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批准文件前置改后置
5殡仪馆、火葬场批准文件前置改后置
6公墓经营批准文件前置改后置
7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
生产装配批准文件可后置审批
3旅游管理
部门8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9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10全民所有制企业批准文件前置改后置
1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批准文件前置改后置
5公安部门12营业性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3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5保安服务《保安服务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6保安培训《保安培训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7公章刻制业《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可后置审批
18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后置审批
19剧毒化学品购买《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后置审批
20民用枪支制造《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暂时搁置
审批
21民用枪支配售《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暂时搁置
审批
6公安消
防部门2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及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前置改后置
23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前置改后置
24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的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前置改后置
7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体育管理部门25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批准文件前置改后置
26印刷品印刷(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除外;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印刷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27出版物印刷《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28出版物复制(音像制品复制除外)《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29电影放映《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30出版物进口经营《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31音像制品出版《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32音像制品复制《音像制品复印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33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34文物拍卖经营《文物拍卖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35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36营业性文艺表演《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37演出经纪《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3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39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后置审批
40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41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42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43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复制业务《印刷经营许可证》后置审批
44设立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电影许可证》暂时搁置
审批
7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体育管理部门45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暂时搁置
审批
46文物商店批准文件暂时搁置
审批
47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试行停止
执行审批
48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试行停止
执行审批
49报纸、期刊、图书批发经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试行停止
执行审批
50报纸、期刊、图书零售经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试行停止
执行审批
8教育管理
部门5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前置改后置
9卫生管理
部门52血液制品生产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53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书前置审批
54血液制品经营批准文件前置改后置
55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56公共场所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和旅馆业除外)《卫生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57旅馆业《卫生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58娱乐场所《卫生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0盐业主管机构、发展和改革部门59食盐(食品加工用盐)生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前置改后置
11发展和改革部门60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生产、装配、加工贸易批准文件前置改后置
(国家、省发改等部门监管,市、县级发改部门协助监管)
12发展和改革部门、政府经济管理部门61跨省供电营业《供电营业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3粮食管理 部门62粮食收购《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63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64职业介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5盐业管理
部门65食盐批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66盐资源开发批准文件暂时搁置
审批
67食盐零售经营《食盐零售许可证》试行停止
执行审批
16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68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前置审批
69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前置审批
70直销企业《直销经营许可证》前置审批
71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7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前置改后置
73拍卖经营《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前置改后置
74省内供电营业《供电营业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75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76成品油批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前置改后置
77成品油仓储《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前置改后置
78成品油零售《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前置改后置
79基础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省级以上电信管理机构监管,市、县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协助监管)
16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80增值电信业务和专用电信网运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省级以上电信管理机构监管,市、县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协助监管)
81无线电频率指配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82无线电(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无线电台执照》后置审批
1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8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含石油天然气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前置审批
84危险化学品经营(含储存经营、成品油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置审批
85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前置审批
86烟花爆竹批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
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87烟花爆竹零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88非煤矿矿山企业、尾矿库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后置审批
89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备案告知书》、《审查意见书》、《验收意见书》可后置审批
90职业卫生安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可后置审批
9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文书可后置审批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停止执行)
92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后置审批
93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时搁置
审批
94设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时搁置
审批
18邮政管理部门95省内快递业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96跨省快递业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97国际快递业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9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98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生产许可证》前置审批
99计量器具制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00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可后置审批
101工业产品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审批
102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后置审批
2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03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前置审批
104药品生产《药品生产许可证》前置审批
105药品批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前置审批
106药品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前置审批
107食品生产(含保健食品生产)批准文件前置改后置
108食品流通(含保健食品经营)批准文件前置改后置
109餐饮服务《餐饮服务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10酒类经营《酒类批发许可证》可后置审批
111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备案文件后置审批
112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备案备案文件后置审批
113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医疗器械注册证》后置审批
114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后置审批
115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备案文件后置审批
116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置审批
21烟草专卖管理部门117烟草制品批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18烟草制品零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后置审批
119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可后置审批
120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暂时搁置
审批
22 财政管理
部门12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批准文件前置改后置
23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122户外广告内容审查《户外广告登记证》后置审批
123品牌汽车销售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后置审批
24金融、保险、证券管理部门124证券交易所批准文件、备案文件前置审批
125期货交易所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126小额贷款公司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127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前置审批
128证券公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前置审批
129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
基金管理公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前置审批
130期货公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前置审批
131期货公司业务相应业务种类的许可证前置审批
132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前置审批
133保险经纪机构《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前置审批
134保险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前置审批
135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前置审批
13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
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37证券服务业务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25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13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前置审批
139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前置审批
26交通运输管理部门140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含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前置审批
141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42非危险货物的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43国内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经营许可证件前置改后置
144港口经营《港口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45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46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47国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批准文件暂时搁置
审批
148国际船舶运输经营《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暂时搁置
审批
149国际船舶管理经营批准文件暂时搁置
审批
150港口理货经营《港口经营许可证》试行停止
执行审批
27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151建筑工程施工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152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资质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153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置审批
154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155消防设施、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27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156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157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158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三级及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后置审批
15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16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三级资质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161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后置审批
28环境保护管理部门162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63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64其他的危险废物经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6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批准文件前置改后置
166娱乐场所环保批准文件前置改后置
167辐射安全《辐射安全许可证》后置审批
168严控废物处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后置审批
16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17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171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172污染物排放(大气、水及其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置审批
29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17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 、批准证书前置审批
17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前置改后置
29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175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国家、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监管,市、县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协助监管)
176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授权经营企业目录前置改后置
30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177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批准文件、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31农业管理
部门178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批准证书前置审批
179农作物种子生经营《种子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80种畜禽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81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前置改后置
18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83兽药生产《兽药生产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84兽药经营《兽药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85生猪屠宰《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前置改后置
186动物诊疗《动物诊疗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87农业机械维修《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前置改后置
188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189省际调运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后置审批
190进口兽药通关《进口兽药通关单》后置审批
32渔业船舶检验机构191渔业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33渔业管理
部门192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34林业管理
部门193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94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批准文件前置改后置
195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批准文件前置改后置
196林木种子经营《种子经营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197木材运输《木材运输证》后置审批
198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35水务管理
部门199河道采砂许可《河道采砂许可证》后置审批
200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后置审批
201河道滩地堤防占用许可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202城市排水《城市排水许可证》后置审批
20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置审批
20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36城乡规划
管理部门205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批准文件后置审批
37政府保密
管理部门206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前置改后置
38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207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许可证》暂时搁置
审批
39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208设立认证机构批准文件暂时搁置
审批
40民用航空管理机构20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暂时搁置
审批
210通用航空经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暂时搁置
审批
4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211燃气经营《燃气经营许可证》前置审批
备注:
1.前置审批——是指商事主体在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必须先行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的审批。
2.后置审批——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事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须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的审批。
3.前置改后置、可后置审批——是指商事主体自主选择于商事登记之前或之后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可以与商事登记并联审批,与商事登记不互为前置。
4.暂时搁置审批——是指该事项虽属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项目,但在清远从未发生过或暂不存在该项目,暂时搁置审批,待有该项目产生时,再启动审批。
5.试行停止执行审批——是指该事项实行审批没有实际意义,不审批也不会造成不良后果,关键是加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