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各股室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股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每个股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落实相应责任的制度。
2、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对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3、机关各股室必须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每个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本股室的岗位责任制和每个人的岗位责任制,并认真抓好岗位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4、制定岗位责任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2) 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3) 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4) 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5、股室领导岗位实行“一岗双责”,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要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做好本股室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6、股室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建立“AB”岗制度),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7、岗位责任制的内容:
(1) 单位、部门的总体职能;
(2) 内设股室的主要职责;
(3) 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4) 具体岗位的“AB”角责任人。
上述内容如按年度制定,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8、机关各股室要根据本股室的实际情况,将本股室所承担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9、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制度。机关各部门、股室要将岗位责任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对出现及查实不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股室,并按失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各股室按照职责办理相对人提出的有关事务时按照有关规定,在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或告之不能办理原因的制度。
2、限时办结制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强化机关工作效能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的一项具体举措,有利于确立局属各部门的良好形象。
3、限时办结制的主要内容:
(1)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2)收到的要件和急电,收件人应立即送领导批阅,由股室领导提出办理意见后交有关人员办理,承办人员应当按文件规定时限办结;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前主动向局有关领导说明原因。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办理相对人咨询的有关事项,承办部门应即时解答;暂时无法解答的,应说明理由,具体按《首问负责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4)在办理各项事务中,凡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对没有时限要求的,要从收到办理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束并予以回复。
(5)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向上级部门和局有关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
(6)各股室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在5日内办结,并将办理情况报局办公室,同时视情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4、各股室要将限时办结制内容分解落实到股室每个工作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限时办结的要求落实到位。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情况可向我局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后,一般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6、要将限时办结的情况纳入文明股室考核内容之中,定期进行考核和讲评,对出现及查实违反限时办结制情况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评为文明股室,并按失责追究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首问责任人认真负责办理或负责协调、联系相关部门解决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行政管理制度。
2、首问负责制是提高局机关行政效能,全面改善服务质量,建立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的一项具体举措。
3、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的局机关工作人员。
4、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我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室)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身岗位职责,了解局属各部门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坚持优质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拒绝、搪塞,禁止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语言敷衍应付。
5、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1)对服务对象的来电、来访,无论是否属于本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接听和接待,并且必须认真详细地做好记录。接收来信必须按照信访工作制度建立《首问责任制登记表》,做好登记工作。
(2)办理各类来电、来访、来信,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认真细致地进行办理。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领导。
(3)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4)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记录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等,并负责转交或及时联系责任人、或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5)属于本部门与局其他部门职能交叉的工作,一般情况下,首问责任人应视为本部门职责,主动协调,共同完成。对于比较复杂的问题,应在受理以后,向有关领导汇报,由有关领导协调,并指定相关部门办理。
(6)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局机关或本局系统内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帮助服务对象与相关单位、部门联系,转交所办事项,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7)县长公开电话受理部门交办的属于本局范围内的任务,应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按工作职能,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各单位、部门以应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局办公室。
(8)不属于本局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向服务对象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9)除匿名来电、来访、来信外,首问责任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6、各部门(室)要将首问负责制内容分解落实到部门每个工作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首问负责制的要求落实到位。
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情况可向我局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后,一般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8、要将首问负责制贯彻情况纳入文明股室考核内容之中,定期进行考核和讲评,对出现及查实违反首问负责制情况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评为文明股室,并按失责追究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服务承诺制
1、服务承诺制是指机关各部门(室)按照各自相关职能在办理有关服务事项时向社会承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并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2、服务承诺制是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规范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建设服务型机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树立建设部门的良好形象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3、服务承诺内容:
(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开拓进取,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营造良好的机关效能建设氛围。
(2)忠于职守,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各部门(室)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办结时限办理有关事项。
(3)对来我局办事的群众,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相关材料,在承办过程中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4)在接待来信、来访或办理有关事项中,首问责任人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详细解答,认真办理;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帮助服务对象与相关部门(室)联系,转交所办事项。
(5)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不得违反考勤制度擅自离开岗位,不迟到、不早退。要让基层单位和办理相对人少跑机关,少花时间,少耗精力,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6)根据群众的投诉,在规定时间内按职责分工认真及时地做好整改工作或协调有关方面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投拆人。
(7)上岗要着装整洁、讲究仪表、礼貌、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来访者和办事群众。在留言牌上要标明去向,方便群众监督和办事。
4、各部门(室)要将服务承诺内容分解落实到部门每个工作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服务承诺内容的落实到位。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反承诺现象可向我局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后,一般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6、要将服务承诺的情况纳入文明股室考核内容之中,定期进行考核和讲评,对出现及查实违反承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评为文明股室,并按失责追究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局审批窗口、服务窗口及各股室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行政服务事项时,按照受理事项的要求一次性告知所需手续、所需材料及收费标准等事项的制度。
2、一次性告知制是坚持群众至上,为群众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一项工作制度,它有利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可进一步促进我局机关形象的转变。
3、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承办人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必要时书面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需提供的材料、收费标准等;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承办人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哪位同志办理。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4、若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精神,而不予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及时将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申请复核的相关部门、人员以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5、通过制定办事指南、示范文本、填写一次性告知单等方式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方式外,承办人一般要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6、各窗口、各股室要将一次性告知制内容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一次性告知制的要求落实到位。
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局窗口工作人员及股室工作人员违反一次性告知制情况可向我局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后,一般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8、要将一次性告知制贯彻情况纳入文明股室考核内容之中,定期进行考核和讲评,对出现及查实违反一次性告知制情况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评为文明股室,并按失责追究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A、B岗工作制
1、A、B岗工作制(又称A、B角)是指局属各部门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2、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级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避免管理相对人到该部门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3、局属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4、局属各部门领导层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5、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七、办事公开制
为增强我局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1、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局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2、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3、公开的事项主要有:
(1)对外要将涉及交通工作的法律法规公开、岗位职能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工作纪律公开和社会监督公开;
(2)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3)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4)涉及我局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5)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6)涉及我局制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7)涉及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8)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作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9)其他应当实施公开的事项。
4、公开采取的方式有:主要采取在政务、网上发布、设立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及时地介绍公开事项,接受全社会的查询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