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部门乡镇 > 部门 > 清新区教育局 > 行政执法 > 行政执法

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时间: 2023-04-12 11:19   来源:清新区教育局   发布机构:   点击:-

(一)行政审批类

部门名称: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监管股

事项编码

01

项目名称

社会力量办学审批

子项名称

申请举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培训机构

实施主体

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达标方案》、《清远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其他

审批时限

3个月内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教育股

联系电话

0763-5820852

申请材料

1、申报报告;2、举办者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住址;3、办学章程;4、办学场地相关证明;5、验资报告;6、理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7、财会人员及教师相关资格证书。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管理服务项目  □承接省级下放项目

备    注


部门名称: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人事股

事项编码

02

项目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子项名称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1〕74号)。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其他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价函〔2010〕814号),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240元/人。

受理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人事股

联系电话

0763-5820802

申请材料

先在网上报名,再现场受理确认材料。网上报名网址为“广东省教师资格网(http://jszg.gdhedu.cn)”的'网上报名"栏。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管理服务项目  □承接省级下放项目

备    注


(二)行政处罚类

行政执法主体: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

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备注


1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2

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3

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警告;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其他学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学历、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4

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

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没收教师资格证书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5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幼儿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幼儿教育内容及方法不符合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6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警告;罚款;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

警告;责令停止招生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8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9

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10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整顿并予以警告;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11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12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13

民办学校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14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15

民办学校出资人非法取得办学回报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16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17

民办学校不按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18

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19

民办学校未依照有关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颁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20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1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2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3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4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5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6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的

罚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27

社会助学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8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

警告,限期整改,停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 


29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30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

宣布无效;警告;停考;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4.《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