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对应责任事项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备注 |
行政确认 | 1 | 00730604540700001000 | 学校学生转学核准 | 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教育股 |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粤教基〔2007〕6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转学联系函》。 (二)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三)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 (四)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凭《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原则上与新学期其他学生入学时间相同。 转出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清新区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纪检监察审计室,电话:58237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