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划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
听证公告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和《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10时整在清远市清新区明霞大道18号林业局4楼会议室召开清远市清新区划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听证方案
方案一:
1、管护经费:管护人员经费占补偿标准28元/亩的18%,即5.04元/亩;区级管理费占补偿标准28元/亩的1.5%,即0.42元/亩;镇级管理费占补偿标准28元/亩的1.5%,即0.42元/亩;村级管理费占补偿标准28元/亩的1%,即0.28元/亩。
2、损失性补偿资金统筹发放并实行差异化补偿:根据生态区位、森林质量、保护和管理等指标进行评分,综合全区各生态公益林区分数,按分数高低计算划拨资金比例;
3、省统筹经费占补偿标准28元/亩的3%,即0.84元/亩。
方案二:
1、管护经费:管护人员经费占补偿标准28元/亩的18%,即5.04元/亩;区级管理费占补偿标准28元/亩的1.5%,即0.42元/亩;镇级管理费占补偿标准28元/亩的1.5%,即0.42元/亩;村级管理费占补偿标准28元/亩的1%,即0.28元/亩。
2、损失性补偿资金统筹发放并实行差异化补偿:完善落户分配方案的补偿标准为23元/亩;未落实分配方案的补偿标准为15元/亩;
3、省统筹经费占补偿标准28元/亩的3%,即0.84元/亩。浸潭镇芦苞村委会冯森钿,禾云镇政府农林水办公室郑振伟,龙颈镇珠坑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廖远大,石潭镇护林员陈柏坤,浸潭镇护林员罗金星,专职律师成惠雄,专职律师李书远,浸潭林木经营者罗明,石潭林木经营者黎广明。
二、决策听证的参加人员
区林业局代表: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龙继洪、简振中,区林业局政策法规与林权争议调处股陆润科、麦国信、杨照球、梁汉彬,区林业局财务股薛创业。
听证代表: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
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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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冯森钿 |
浸潭镇芦苞村委会 |
村民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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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郑振伟 |
禾云镇人民政府 |
政府部门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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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罗明 |
浸潭镇桃中村委会 |
经营者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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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廖远大 |
龙颈镇珠坑村委会新村 |
村民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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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陈柏坤 |
石潭镇人民政府 |
政府部门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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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罗金星 |
浸潭镇人民政府 |
政府部门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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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成惠雄 |
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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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李书远 |
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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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黎广明 |
石潭镇中所村委会 |
经营者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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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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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冯国洪 |
清新区棕榈园 |
群众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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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范建国 |
禾云镇五爱村委会 |
群众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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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黄国辉 |
太平镇秦皇村委会 |
群众代表 |
三、欢迎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或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本人姓名、职业,电话及对听证的意见或建议书面送区林业局政策法规与林权争议调处股,联系人:巫玉莲,联系电话:5810177,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路18号。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