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规定,按照国家、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总体部署,由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授权经清新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16年6月28日起,清新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情况
根据《清远市清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清新机编发〔2015〕7号)和《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清新机编字〔2015〕12号)文件精神,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负责指导、监督清新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设立清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清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的时间和区域
自2016年6月28日起,清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清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已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等证书与证明继续有效。如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可不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及业务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过渡期满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另行公告。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解封登记等。
四、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地点
清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设立不动产登记办理窗口,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电话:0763-5811073
五、特别说明
1、房产交易管理职责由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自2016年6月27日起,国土资源、房管、林业等部门停止受理清新区土地、房产、林权登记业务。2016年6月28日起开始进行统一登记发放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