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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划拨2018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8-08-01 09:50   来源:清新区林业局   发布机构:   点击:-

关于征求《关于划拨2018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就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应当征询区政府意见。”及第十七条:“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众媒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日”的要求,现将《关于划拨2018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细情况作为附件公示在政府门户网站,并公开征求意见。

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请在10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局办公室反映,电话5810240,邮箱bgs5810240@126.com,也可用书信的形式邮寄到清远市清新区明霞路路18号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收,以便及时反馈情况。

公示时间:2018年8月1日至8月10日。 

          

   附件:关于划拨2018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2018年8月1日     


关于
划拨2018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林业站

2018年度我区核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为88.3万亩,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31.37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56.93万亩。2018省下达我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为2655.18万元(清财农〔201822号),其中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基础性补偿资金标准统一为31元/亩,损失性补偿资金为效益补偿总额的75%,即23.25元/亩,损失性补偿资金总额为2052.97万元;区级以下管护经费为总额的22%,管护经费总额602.21万元;省统筹经费为补偿总额的3%,即0.9元/亩,该部分资金由省统筹使用,未下拨到我区。2018市下达我区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为88.33万元(清财农〔201816号)补偿标准为1元/亩,全部为损失性补偿。综上,2018年省、市共下达我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为2743.51万元,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总额为2141.3万元,管护经费总额为602.21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12〕363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护经费的发放与使用

1、管护人员经费

管护人员经费占补偿标准31元/亩的18%,即5.58元/亩,管护人员经费总额4927217元。根据《关于落实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的通知》(粤林办〔2004〕21号)的规定,将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18%的管护经费拨付给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使用,广东清新白湾省级自然保护区现有生态公益林103104亩,管护经费为575320元,该部分资金由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广东清新白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按规定使用(详见附表5),余下4351897元管护人员经费用于雇请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工资和购置管护工具等支出,由区林业局按计划实行报账使用。

2、区级管理费

区级管理费占补偿标准31元/亩的1.5%,即0.465元/亩,区级管理费总额为410582元。区级管理费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及检查验收等支出,由区林业局按计划实行报账使用。

3、镇级管理费

镇级管理费占补偿标准31元/亩的1.5%,即0.465元/亩,镇级管理费总额为410582元。镇级管理费用于生态公益林工作会议、宣传、防火等协调管理工作支出,由区财政部门按附表52018度清远市清新区生态公益林区、镇、村级管理费明细表》拨付各镇政府使用。

4、村级管理费

村级管理费占补偿标准31元/亩的1%,即0.31元/亩,村级管理费总额为273719元。村级管理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会议、防火宣传等协调管理工作支出,由区财政部门按附表52018度清远市清新区生态公益林区、镇、村级管理费明细表》拨付各镇政府。村级管理经费实行报帐制,行政村凭支出凭证到镇财政部门报帐列支。

5、上述资金均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清财农〔201822)文的管护经费中列支。

二、损失性补偿资金的分配和发放

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占补偿标准31元/亩的75%,即每亩补偿23.25元,损失性补偿资金总额2052.97万元,市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金额为88.33万元,上述损失性补偿资金总额合共为2141.3万元,2018年全区核定生态公益林面积88.3万亩,本次发放的生态公益林780581.8亩,补偿标准为24.25元/亩(其中省补偿标准23.25元/亩,市补偿标准1元/亩),损失性补偿资金18929050.69元,上述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附表《2018度清远市清新区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细化分配表》委托银行将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补偿对象的帐户内请在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清财农〔201822)文中列支18148470.69,在《关于下达2018年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清财农〔201816号)中列支780580元。未落实分配方案的44472.7亩、存在权属争议57924.5亩、权属未清的7169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亦按24.25元/亩安排,补偿金额2483949.31元,此部分补偿资金暂存财政,待相关手续完善后另行拨付。

    三、省统筹经费。

    省统筹经费占效益补偿资金补偿标准31元/亩的3%,即每亩0.93元,共821190元由省统筹使用,不包括在本次下拨资金中,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化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森林灾害救助、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技术培训、宣传、林业生态县创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以及生态公益林管理管护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

    1、根据广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生态公益林,其损失性补偿金应按70%以上分发至各股份所有者(农户),村(组)集体提留部分资金划拨至村(组)集体账户,自留山、责任山、承包山的损失性补偿资金全额划拨到农户或承包者,上述资金均由国库支付中心通过银信系统集中划拨。各镇林业站要对辖区内的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拍照存档)、设立投诉咨询电话并督促未做好损失性补偿资金分配落户方案的村(组)尽快落实相关工作。

    2、各镇财政所要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组织制度对属下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提留部分的损失性补偿资金的各项开支做好检查监督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3、上述资金请列入2018度“农林水事务—林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一般预算支出科目。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度清远市清新区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统计表  

    2.2018度清远市清新区生态公益林区、镇、村级管护经费明细分配表

    3.2018年度未完善落户方案的村、组明细表

    4.2018年度存在争议的村、组明细表

    5.2018度清远市清新区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细化分配表

(此页无正文)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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