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清远市清新区玄真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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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推动基层民主和镇务公开、村务公开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发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四)负责研究和修订全区行政区域规划、县际及区内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镇、村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镇、村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审批。
(七)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工作。
(十)负责社会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