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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县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工作方案(摘录)

时间: 2013-02-05 00:00   来源: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机构:   点击:-

清新县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工作方案(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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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对象

本方案的实施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劳动力。

四、扶持政策

(一)财政贴息贷款。

有创业愿望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为10万元,合伙经营和创办小企业的可增加至不超过2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由相关银行审批贷款手续,银行审批通过的,贷款期限为2年,由县财政全额贴息。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一年,延期不贴息。具体贷款办法参照《清新县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清新妇联〔20112号)执行。

(二)税费减免优惠。

1.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高校毕业生、省定贫困村(含“两不具备”村庄)贫困户农民、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规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证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退役军人3年内免征以上税收。

2.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3.创业人员开办个体户或私营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符合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清新县扶创业带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新府办〔201176号)规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4.2012112015123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贩、在集贸市场或当地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12年至2015年免予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规费。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的,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凭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7.农村开办个体、私营诊所、卫生站和医院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为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私营医院,应当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三)经营场租减免。

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创业人员进入县政府投资建立或指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或其他经营场所,2年内免收市场管理费,3年内按本区域内市场租金的50%减免经营场所租金。以上经营场所由社会投资的,由县财政从全民创业资金中安排补贴上述市场管理费和租金。

(四)工商登记管理。

1.准入领域管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县工商部门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扶持“网店”发展,鼓励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自然人,通过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业务实现创业就业。

2.资本注册管理。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同时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投资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1人有限公司除外)实行零首期注册(即经投资者书面承诺,可以免缴首期注册资金,允许其在两年内缴足认缴出资额)。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商标专用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职务类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农民发展的各类协会、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县民政或工商部门可以实行免费登记,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产业出资设立联合社,并按联营企业办理登记。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资金互助社分支机构或增加资金互助经营范围。

3.冠名登记管理。创业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各类经济组织,均可冠市名。鼓励并帮助各类主体申请冠省级名称、清远市名称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用原经营场所、原前置许可有效证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的,在不与他人重名的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字号申请冠省名。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件,转型后企业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沿用,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4.经营场所登记。创业人员开办个体户、企业(公司)的,允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但须经消防部门同意并报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变更房屋的使用性质。申请人(企业、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有关场地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可以使用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允许股东相同或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实行“一址多照”。允许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集中办公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五)其他鼓励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在本县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人事代理,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就业,2年内免费进行档案管理。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有规范的财务报表,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60%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3年补助。被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其人事档案在人才资源管理办公室的代理年限,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到民营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鼓励青年创业。对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45周岁以下我县户籍的初次创业青年或二次创业青年企业家,经评选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并奖励2万元,所需经费在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低保金人员自主创业的,在没有脱贫之前可继续纳入低保救济。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鼓励农民致富创业。在符合村镇及土地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兴建畜禽水产养殖基地和特色种植业基地,其用地仍视为农业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签订复耕保证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

5.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创业。国家机关、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请辞职创业。符合公务员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批准辞职的,可按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按规定建立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3年的生活补助。辞职人员在辞职后被市内国有单位招聘或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其原工作工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鼓励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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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财政扶持力度。

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创业先进表彰、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贷款贴息、创业工作经费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培训机构建设,其中创业工作经费由县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县财政申请划拨。各镇政府要同时安排创业扶持资金,并报县财政备案纳入财政专户,由县财政局根据当年各镇财政收入情况确定缴纳基数和比例。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县财政统筹县、镇两级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建立全县统一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负责全县小额贷款的担保。鼓励各类资本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

2.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应积极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辟创业贷款绿色通道,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建立有利于创业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

(三)加强创业能力培训。

1.充分发挥县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培训功能,加快建立本县创业能力培训机构。通过开展师资培训、教研活动、参观考察、教材开发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创业能力培训服务机构及师资和咨询指导人员的培训水平和技能,从整体上提高本县创业能力培训水平。

2.积极开展以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军队退役人员等为重点的创业能力培训,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纳入创业能力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的意识和能力。对有1年以上创业经验的创业者也适时给予提高培训,提高全民创业者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3.适应市场发展和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改进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创业能力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将创业能力培训的重点向大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专利持有人及有市场前景和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项目持有人转移,提升培训层次,通过创业大讲堂等形式,积极探索对职、技校在校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工作。

(四)完善创业服务机制。

1.积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县政府设立县创业管理服务办公室,挂靠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民创业服务公共网站、远程创业培训平台和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等。开展远程创业辅助培训和网络模拟创业实践等活动,发布全民创业项目库,提供创业信息、咨询指导、政策信息、融资指导和创业申办文件编制等服务。加强对创业者新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就业服务工作,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协调各相关职责单位的工作。县科技农业局要加大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全民创业工作中的作用。

2.建立全民创业孵化基地。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通过政府兴办、鼓励多方投资等方式,建设创业园、创业街和创业孵化区等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建设。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工业集中区、开发区统一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现有的土地、厂房,单独划出区域,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社区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出租房进行改造、再利用,打造社区创业孵化基地,凡安排本县失业人员1人稳定创业在6个月以上的,从县全民创业资金中给予2000元补贴。结合大批发、大物流、大旅游市场开发建设培育创业专业市场,开辟或扩大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聚集创业的专业化市场,强化集聚辐射功能,提升市场影响力,努力做到建一个市场、带一片产业、富一方百姓。

3.开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县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综合性行政服务场所,为创业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工商登记、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各镇政府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创业就业服务。要规范创业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编制创业产业导向目录。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编制并发布《清新县全民创业产业导向目录(2012-2015)》,各镇、各有关部门按照产业导向目录编制一年一度创业引导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汇总并筛选出200个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适合百姓创业的小型创业项目,通过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的形式向创业者推介。通过各种媒体每年向社会征集一批优秀创业设计方案,筛选出10个以上创意新颖、操作性强的最适合创业项目,免费推荐给有志创业者。

5.优化政务环境。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主体的正常经营,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县纪委设立举报投诉机构,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

6.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创业文化建设,广泛宣传鼓励扶持全民创业的好经验、好典型,表彰成功创业典型。大力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创业至上、全民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九、工作要求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我县全民创业工作,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能,密切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增强工作合力和凝聚力,如期完成工作进度,共同推进全民创业工作。

十、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151231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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