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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岗位(九级职员)聘用程序和福利待遇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3-12-31 00:00   来源: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机构: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规范事业单位领导岗位聘用程序和福利待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本处理意见所指事业单位领导(或相当于股级的中层领导,下同)岗位为九级职员岗位;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和其它区管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领导岗位聘用规定

(一)聘用条件

拟聘用到领导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岗位所需的能力条件,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团结同志,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属拟聘领导岗位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

5.最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或最近两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聘用程序

1.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镇、区直机关或区直事业单位按股级干部任免程序提出拟聘任人选,附上有关材料报批。

2.经批准后,镇、区直机关或区直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订立领导岗位聘用合同。

(三)补充说明

1.现已担任单位领导的人员,在本意见出台之前已经批准任命的,可继续聘用该领导岗位,未签订聘用合同应当补签聘用合同。

2.现已担任单位领导且符合受聘领导岗位人员条件,但未经批准任命的,须按聘用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3.因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公务员或参公人员可以兼任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职务,按其公务员职务领取工资待遇,但必须符合以上聘用条件的规定(第4点除外),并按中层干部任免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工资福利待遇规定

(一)岗位工资及待遇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必须严格按照《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号文第二条关于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以岗定薪,薪随岗变

1.经批准受聘到领导岗位者,完善九级职员岗位聘用手续后,套九级职员工资,享受九级职员岗位的待遇。

2.原受聘到领导岗位者,包括在本意见出台之后经批准受聘到领导岗位的,因工作需要可改聘到其他岗位,并按其他岗位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从领导岗位改聘到其他岗位的,其中不具备干部身份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者,原则上改聘到工勤岗位,并套工勤岗位的工资,享受工勤岗位的待遇。

3.岗位变动后,聘用单位须及时上报有关待遇变更手续。未经审批担任领导岗位的,不予办理工资待遇变更手续,不能套领导岗位工资和享受领导岗位待遇。

(二)退休年龄及待遇问题

执行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后工资及退休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70 号)等文件,由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满10年且执行了所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享受所聘岗位的退休(退职)待遇;聘用累计未满10年的,按国家规定的工人年龄办理退休(退职),可享受所聘岗位的退休(退职)待遇。

受聘到管理岗位的时间,从审核认定聘用结果并由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计起。

三、其他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参照本处理意见执行。由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或工勤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本处理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政策有冲突,执行国家(省、市)政策的做法。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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