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全民创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执行《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办公室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清新委办发〔2013〕28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要求辞职创业申领经济补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主体须是申请人本人。与他人合作或合股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应当为申请人本人,且其出资额应当超过50%。
(二)依法纳税。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须按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进行纳税申报,并向区地税局申请使用广东省发票在线系统(不具备条件的除外)。除了定额、免税的外,半年累计纳税应达到1000元以上。
(三)带动就业1人以上。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应当招用到1名劳动者。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工资。
(四)生产经营场所规范。从事服务、销售业的,须租用(含自有,下同)临街3层以下或商场内商铺,不得租用住宅性质的作为经营场所。
(五)生产经营情况。从事销售、服务业的,半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3万元以上,提交外包服务的,并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从事加工制造业的,半年累计完成生产性投入15万元以上;从事种养业的,场地整建、苗种购进等生产性投入半年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
二、申请人提出申领经济补偿申请,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清远市清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申领经济补偿有关审批事项规定的通知》(清新人社发〔2014〕10号)规定提交材料。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清新人社发〔2014〕10号文规定进行审批。在对本通知第一点的情况现场审查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作或合股生产经营的,提供有效出资证明。
(二)使用广东省发票在线系统情况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半年纳税清单或证明,定额、免税的提供有效证明。
(三)劳动合同、有效的社保缴纳证明。
(四)生产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原件、业主房地产证明或加具当地村委会印章的土地、山林经营权证复印件。
(五)收入、产值或投资证明。从事销售的,提供销售清单或有效的进货清单半年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从事服务业的,提供发票清单,有外包服务的并提供服务协议或合同。从事制造业,提供设备购置(租赁)清单、基建投入等有效证明,以及有关生产订货合同。从事种养业,提供进货清单及其它有效的生产性支出证明。
四、以上有关时间计算从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之日计起。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日期前受理的,按原规定即清新委办发〔2013〕28号和清新人社发〔2014〕10号文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