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解读
一、住房保障退出及管理情况是如何的?
因家庭收入、住房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请退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收回公租房或停发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组成、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保障方式、银行账号及租金缴纳或发放租赁补贴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同时,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对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掌握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加强对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进行清退,并办理相关手续。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定期核查住房保障对象收入、住房等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回公租房或停发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公租房被收回的,原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原承租人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延长居住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期内按同期同区城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公租房仅供租住,不办理户口进入,入住公租房的住房保障对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公租房房源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做到“一套一格”和“一户一档”,详细记录公租房来源,权属、地址,户型,面积、使用管理等情况和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台同,房屋使用,调换续租、退出及相关失信、违纪、处罚等情况。纸质档案应同步建立电子档案,且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内容应保持一致。
二、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及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对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有那些?
1.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入,并要求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依法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
3.查阅、记录、复制住房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公租房住户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4,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子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但按照规定应当子以公示的个人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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