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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2015上半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

时间: 2014-12-31 00:00   来源:清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机构:   点击:-

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和《关于延迟执行2014社保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58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15上半年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作出相应调整。现就我市2015上半年社会保险费缴费的基数和比例明确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缴费基数上限为13404元。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缴费基数上限为13404元。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缴费基数上限为13404元。

(二)缴费比例。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其中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

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缴费基数上限为13404元。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5%

五、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为2248元。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0.6%,个人缴费比例为0.6%;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2%

六、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为2408元。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

七、取消原企业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政策。

附件:2015上半年清远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表

附件:

2015上半年清远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表

 

险种

企业职工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基数 下限

缴费比例

每月最低缴费(元)

基数 下限

缴费比例

每月最低缴费(元)

 

养老

2408

13.0%

单位

313.04

2408

单位

8.0%

个人

192.64

20.0%

个人

481.6

失业

2408

1.0%

单位

24.08

0.5%

个人

12.04

工伤

2408

行业差别费率(一类0.5%,二类1%,三类2%

单位

12.04

基本医疗

2408

6.5%

单位

156.52

2408

单位

2.0%

个人

48.16

8.5%

个人

204.68

生育

2408

1.0%

单位

24.08

补充医疗

2248

0.6%

单位

13.49

2248

单位

0.6%

个人

13.49

1.2%

个人

26.98

企业职工最低缴费金额合计

单位

543.25

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合计

单位

个人

266.33

个人

713.26

合计

809.58

合计

7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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