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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要求的通知

时间: 2017-11-24 10:47   来源:清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机构:   点击:-

根据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清人社〔2017〕207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要求及申请条件告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分类申请

符合我区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三类向我局提出申请;零售药店应按单体和连锁两类向我局提出申请。申请所需材料及格式,详见附件1、2、3、4(请自行下载)。其中定点医疗机构分类具体包括:

1.医疗保险:

分为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普通门诊、一般门诊(仅限刷社会保障卡)。

其中,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指同时开展门诊和住院两类业务的各类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指分别开展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门诊(仅限刷社会保障卡)仅限安装医保POS机,供参保人就诊时使用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资金。

2.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分娩住院。

3.工伤保险:工伤康复、工伤治疗。

二、关于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常开展医疗服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保定点规划。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须一并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已开展产科诊疗服务满6个月以上。

申请开展门诊特定病种服务的,还应符合所开展病种诊治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其中,开展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业务的,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2.群众反映良好,无不良投诉,无医疗责任事故;近1年内(不足1年的自开办之日起算,下同),未受过卫计、市场监督、物价等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3.规范经营,近2年内无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诊室外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民营医院须承诺执行不超过同级别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

4.有与开展医疗保险服务相适应的医疗设备,规范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以及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结算帐户。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社保卡管理信息系统(含医疗保险POS机、PSAM卡管理设备)、通信链路资源等条件能满足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需求,并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5.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机构应具有3年以上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

6.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除外情形: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两年内不得代表任何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机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补充条件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营业面积1350㎡以上;床位数不少于30张(城乡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10张);营业面积除以床位数不少于45㎡;工作人员数不少于床位数的1.3倍,且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部工作人员的比重不少于85%;成立医疗保险办公室并配备负责医保工作的专职人员至少1人。

申请工伤保险定点的,还需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遵守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

2.普通门诊

营业面积400㎡以上;5名以上执业医师(其中至少2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5名以上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甲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品种不得少于200种;配备负责医保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至少1人。

社区/村卫生站(室)不受此项规定限制,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并与其签订协议。

3.一般门诊(仅限刷社会保障卡)

营业面积100㎡以上;需达到执业医师两名以上、护士二名以上,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甲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品种不得少于100种。

三、关于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正式营业,未受过物价管理部门的处罚,且近一年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物价管理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进货渠道,对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的购进、销售、库存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3.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以及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结算帐户。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等规定;经营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等规定。

5.销售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的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参保人员对销售服务、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要求。具备可联网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含医疗保险POS机、PSAM卡管理设备)的软、硬件条件,能确保其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6.经营场所布局合理,使用面积60㎡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

7.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备药率达到80%以上。

8.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零售药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药品管理与销售的政策、法规。

10.配备不少于1名的执业药师,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续签服务协议

现有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在服务协议期满前6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社保经办机构是否愿意继续为社会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愿意继续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机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考评合格的,直接续签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终止后,医药机构重新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条件执行。

五、办理须知

今后凡申请为我区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请按要求和流程径向我局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应的申请表和材料。业务经办股室:稽核股;联系电话:0763-5825260;业务经办地址:清新区明霞大道中21号社保大楼2楼。

附件:
附件1:清远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docx
附件2:清远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提交清单.docx
附件3:清远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docx
 附件4:清远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提交材料清单.docx

                                                                                                                             

清远市清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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