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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力线路走廊树障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6-05-10 00:00   来源:清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各有关单位:

    为了防止高杆植物与电力线路过近诱发山林火灾,确保我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2006〕第103号)、《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修订版)》(清府办〔2013〕11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决定从2016年5月15日起至8月15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电力线路走廊树障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深入开展树障清理工作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责任人,认真落实责任,积极组织供电、林业、城综、属地派出所、森林派出所等部门对树障进行清理。

    二、明确清理范围,做好树障砍伐工作

   (一)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二)对于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高杆植物,依据《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修订版)》(清府办〔2013〕111号)文件规定,种植在线路投运前的给于补偿迁移费用;种植在线路投运后的,通知业主限期内迁移或自行处理,不予支付任何费用,逾期不处理的,按无主砍伐。

   (三)对于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且高于电力线路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情况下与架空电力线路边线之间距离不满足安全距离标准的必须进行砍伐或修剪,各镇(场)、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调,依据《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修订版)》(清府办〔2013〕111号)文件第十六条第二款,在执行完补偿后进行砍伐。

   (四)重点清理《清新区各镇、场电力线路树障登记表》内记录的高杆植物。(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做好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依法用电,依法护电意识。

   (二)公路、林业、城综等部门在自行清理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树木时,注意人身安全,严防意外发生。

   (三)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各镇(场)、各有关单位的专项工作组要加强与当地供电部门沟通,按照《清新区各镇、场电力线路树障登记表》(附件)对辖区内的树障进行地毯式清理,做到不留死角;定期组织当地供电部门、村/居委会召开清障会议,通报清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严厉打击拒绝配合清理,阻挠电力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清理的行为。如在树障清理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法规问题,请与清新供电局安监部沟通联系。(清新供电局安监部联系人:黄世其,联系电话:5837197)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区安委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场)、各单位开展电力线路走廊树障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镇(场)、各单位于8月18日将清理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区安委办。

    联系人:陈美群  联系电话:5835095

 

    附件1:2016年清新区各镇、场电力线路树障登记表.xls      

 

 

 

                      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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