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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产“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

时间: 2021-12-30 14:31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案件名称】广东昊晟陶瓷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案例编号】(清新)应急立〔2021〕3号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9日,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广东昊晟陶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杨永海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情况下从事焊工作业,并未能提供焊工作业票等。

  【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广东昊晟陶瓷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七)项,按照《安全生产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编号】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4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应急罚〔2021〕8号。

  【案件点评】1、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都佩戴了执法证,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确实充分,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处罚主体合法、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2、广东昊晟陶瓷有限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通知书》后,按时缴交了全部罚款,并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和档案材料,至此,本案办理完毕,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予以结案。3、本案件体现了执法人员以人为本,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同时教育提示大家,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完善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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