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住建罚字〔2020〕16号
当事人:
(法人)名称: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904799356234M
住所(地址): 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中路36号
本单位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对 御峰蓝湾花园工程3#塔式起重机、4#塔式起重机、5#塔式起重机、5#施工升降机、6#施工升降机于2020年上半年清远市清新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接受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论:不合格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使用的御峰蓝湾花园工程3#塔式起重机(产权号:粤RA-T00352)、4#塔式起重机(产权号:粤RK-T00035)、5#塔式起重机(产权号:粤RB-T00047)、5#施工升降机(粤EC-S002730)、6#施工升降机(粤RB-S00104)于2020年上半年清远市清新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接受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发现:3#塔式起重机存在1、附着点位于阳台梁处,附着方案中无附着物承载力校核。问题,检验检测结论:不合格。4#塔式起重机存在1、倒数第二道附墙框连接螺栓4.8级,部分未拧紧;2、现场存在二种不同形式标准节,未提供厂家说明;3、最上二道附墙杆对接接长,未四面封板,附着框明显塑性变形;4、塔机电气柜未连接地线等问题,检验检测结论:不合格。5#塔式起重机存在1、附着拉杆有对接接长,与附着方案中大样图不符;2、附着方案中与建筑物采用预埋螺栓形式连接,现场未预埋板形式;3、附着方案中无附着物承载能力校核;4、力矩限制器定码变幅与定幅变码触点未分别设置等问题,检验检测结论:不合格。5#施工升降机存在1、所有登机平台正面临边防护未采用硬质材料防护;2、部分导轨节连接螺栓无放松措施;3、右笼内专用逃生梯缺失;4、左笼顶传动机构制动器(3套)出厂日期为2011年9月,与整机出厂日期不一致(2016年6月),右笼传动机构制动器(3套)均无出厂铭牌;5、个别导轨节标识为:GJJ.111.10.06740,疑似报废标准节等问题,检验检测结论:不合格。6#施工升降机存在1、所有登机平台正面临边防护未采用硬质材料防护等问题,检验检测结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0年 10月 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六)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404.30.4项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严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小写:¥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 内将罚款缴纳至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详见《清远市清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R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