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粤府令第127号)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8〕12号)的要求,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以下简称“我局”)对《关于清新县经营开发性项目增容部分土地差价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新府办〔201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后评估,对文件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冲突等进行了认真的总结评估,并建议对《通知》予以废止。现将评估内容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关于清新县经营开发性项目增容部分土地差价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新府办〔2011〕88号)于2011年9月2日由原清新县人民政府印发施行,明确了我区有关经营开发性项目增容部分土地差价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缴费规定和任务分工,其中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的土地,增容部分土地差价计算办法为拍卖时土地成交的楼面地价×增容部分建筑面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增容部分土地差价计算办法为基准地价标准×70%×增容部分建筑面积。该通知无明确有效期,至今仍未废止。
二、评估内容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有关规定,通过开展后评估工作,客观全面地了解《通知》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通知》存在的问题。该评估工作旨在全面、客观、准确了解《通知》的实际执行效果,判断《通知》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理由,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所冲突,是否需要提请区政府对《通知》进行废止。
三、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2022年5月24日,我局制定了《关于清新县经营开发性项目增容部分土地差价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新府办〔2011〕88号)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方案和评估程序等内容;
(二)2022年5月24日,我局成立了《通知》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由徐泽城局长担任组长,梁力峰副局长和江志雄局党总支部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曾庆锋、杨文、罗桂媚及局法律顾问薛蕙蕙律师担任组员,评估工作具体由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用途管制组组织开展;
(三)2021年5月26日,我局向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征求废止《关于清新县经营开发性项目增容部分土地差价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新府办〔2011〕88号)意见的函》,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13个单位回复意见,全部单位均对废止《通知》无意见;
(四)2022年5月27日,我局在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就《通知》评估废止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至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意见;
(五)2022年6月24日,我局组织评估小组召开《通知》评估会议,工作小组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实际,对《通知》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关于清新县经营开发性项目增容部分土地差价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新府办〔2011〕88号)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五、对《通知》实施后评估意见
评估工作组通过多种评估方法和调研结果分析,对《通知》须开展废止工作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与评估。
《通知》明确我区有关经营开发性项目增容部分土地差价征收标准为:(1)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的土地,增容部分土地差价计算办法为拍卖时土地成交的楼面地价×增容部分建筑面积;(2)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增容部分土地差价计算办法为基准地价标准×70%×增容部分建筑面积。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于2011年10月21日出台的《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有关问题的函》则明确:“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因此,《通知》对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的征收标准与上级政策文件相冲突。
六、评估结论和建议
总体评估结论为:《通知》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冲突内容。因此,有必要对《通知》进行废止。
根据上述评估结论,我局形成了本评估报告。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关于“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本评估报告经批准后生效,生效后作为《通知》废止的主要依据。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