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各相关企业(单位):
自“十三五”以来,国家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已逐步形成并完善,2020年,我区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全覆盖的工作。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部分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与2020年填报的内容有所不符,具体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国家和地方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颁布并实施,但排污单位排污证载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及时进行变更;二是国家和地方进一步强化VOCs、NOx等污染物的排放管控要求后,排污单位在落实提升VOCs、NOx等污染物治理时对废气收集、治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更新但未及时对排污证进行变更,致使排污单位出现废气收集、处理方式与证载内容不相符、排气筒实际数量与证载记录不一致的情况;三是排污单位在落实清洁生产改造的工作要求后,未及时将升级改造内容、污染物减排等信息同步纳入排污许可证,致使发生与证载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以上情形已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管理要求相悖。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排污单位未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致使排污单位存在“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情况的,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鉴于以上情况,为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管理,现就各企业(单位)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变更申报等有关排污许可制度事项的要求通如下:
1、各企业(单位)需认真核对排污许可证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重点关注排放口是否遗漏、排放标准是否有误、污染因子是否遗漏、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许可排放限值是否符合国家、省制定最新的排放、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要求是否遗漏、自行监测因子及频次是否符合要求,若实际情况与排污证载不相符的,请按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2、各企业(单位)需积极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各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好自行监测工作,包括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上报自行监测数据、主动公开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工作应注重原始数据的记录保留,通过生产数据-监测数据逐步构建完整的“产污-治污-排污”环保守法证据链。
3、各企业(单位)应严格根据排污许可证的时间节点要求按期上报执行报告,对执行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根据各行业技术规范中实际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进行准确计算上报。
我局在后续的证后监管工作中,将会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排污证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等内容。对无证排污、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污、违反自行监测要求、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查处并予以处罚。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