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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委办〔2016〕1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提升办文质量的通知

时间: 2016-10-13 15:00   来源:浸潭镇   发布机构:   点击:-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提升办文质量的通知

 

镇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办文程序,提高办文效率,提升办文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文办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公文办理程序

(一)公文的收发

严格实行公文“一个口进出”管理制度,凡公文处理系统(OA)、信件、传真和上级会议发放的有关文件材料等公文一律实行统一收文、统一办理。所有公文统一送交党政办登记、编号,再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办理。

(二)公文的拟办和批办

1.全局性的重要文件,市委、市政府或区委、区政府要件和急件。党政办收文登记→送主要领导审批-→党政办按照主要领导批示意见转有关分管领导审阅批示-→由党政办转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告知党政办

2.市直各部门或区直各部门一般来文。由党政办负责同志提出拟办意见-→由党政办分送有关分管领导批示意见-→由党政办转有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告知党政办

3.会议通知、调研通知、业务类通知等。由党政办负责同志提出拟办意见-→由党政办分送有关分管领导批示意见-→党政办负责同志根据批示意见,用短信和电话方式通知有关同志,明确会议、调研、业务活动的时间和地点-→有关同志根据通知准时参加会议、调研、业务活动。

(三)公文的承办

紧急公文和重要公文必须即收即办,分管领导督促办理。一般公文经领导批示后承办部门在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办理。

(四)公文的督办

党政办负责对公文的办理进行督办,因公文延迟办理造成的不良影响由负责办理的部门承担,镇通报批评。

)公文的归档

已确定办结的公文,相关部门及时将原批示文件送党政办存档,并自行复印一份留部门存档。

  二、严格执行公文起草把关规定和程序

  镇各部门需以浸委、浸委办、浸府、浸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按以下一般发文程序办理:

  各部门代拟文件(拟稿人签署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分管领导核签-→主要领导签发-→党政办编号-→党政办印制-→党政办盖章-→拟文部门分发。

(一)严把文稿起草关

各部门(办在拟草文稿时,要有全局意识和整体观念。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文稿,主办部门应主动邀请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在协商一致后再行定稿。文稿拟草还应注意和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2.公文的文种要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合理确定。

3.正确使用文种及格式,特别要规范字体格式。

  4.引用公文要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5.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要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二)严把文稿审核关

  文稿审核必须严把法律关、政策关、事实关、文字关、格式关。

  1.建立文稿审核责任制度公文文稿拟订之后,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层层审核。

2.各部门起草的文稿须经过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具审核处理意见后再送党政办处理。其中,对涉及多个部门职权事项的文稿,须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再送党政办处理。

    3.承担文稿校核的责任人员,必须对文稿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文稿的内容进行认真校核: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否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理论观点是否正确、鲜明;措施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党政办负责文稿审核的同志要对文稿的形式进行认真校核:文章结构是否严谨;语言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清楚、简洁、规范;标点符号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引文是否准确,简称、缩写是否规范和符合行文规则,行文关系是否恰当;公文文种是否正确,文体格式是否规范。在校核文稿时,如遇不熟悉的法律、政策和不清楚的事项,校核人员应当通过咨询、查证、核实清楚。

   (三)严把文稿印制关

    1.凡以浸委、浸委办、浸府、浸府办名义行文的各类纸质文件,一律由党政办按照规定标准统一印制。

  2.公文内容一经领导审签,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经主审人同意并在改动处签字。

  3.党政办负责文件打印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各类技术指标印制和装订文件,在用纸规格、格式排版、印刷装订、印章使用等各个环节做到规范。其中字体要求为,文件题目:二号小标宋体;文中一级标题:三号黑体;文中二级标题:三号楷体字;文中三级标题:仿宋字;其余文字:全部使用三号仿宋体字(文稿拟草人员要参考本要求规范字体,以整体提高公文的印制质量)。

  三、严格实行退文制度

党政办在收文和收到各部门代拟文稿时,要实行初审,如发现有不合格的,一律退回来文单位重新制作或补充完善,并作好退文登记。党政办负责文稿审核的同志在审核部门(办代拟文稿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文稿退回拟稿部门(办

  (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未签署处理意见的;

    (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工作,未经协调会商,无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

  (三)公文内容出现严重错误,格式严重不规范的;

  (四)文章结构混乱,层次不清,事项不明确,措施办法不具体的,主送机关不明或主送机关有误的;

  (五)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退回补充完善的。

  四、其他要求

  党政办作为“办文”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公文管理,建立健全公文运行管理制度和程序,明确专人负责,强化岗位职责。镇各部门(办室)要严格执行《条例》和市、区有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办文”工作。领导以身作则,各部门负责人从严把关,文秘人员要严格遵守。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切实做到不误事、不出错、不泄密,确保公文高效、准确运行,确保镇机关政令畅通。

 

 

 

                            中共浸潭镇委办公室      浸潭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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