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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清远购房须满足的条件

时间: 2015-08-05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点击:-

随着广州、清远两地住房公积金互贷政策正式落地,标志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一体化。2015年,广清住房公积金实现互贷,将有力地支持广清两地市民的购房需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对于有意在工作当地购房,但公积金在异地缴存的广清家庭来说,新政策无疑是改善住房条件的重大利好消息。
     广州公积金清远购房须满4条件
     根据广州、清远两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项目协议》,在广州缴存公积金职工清远购房向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必须同时满足4个条件: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清远市户籍或实际派驻清远市工作;在清远市购买自住住房;在清远市没有住房。在申请时,要提交缴存单位出具的常驻在清远工作的证明以及清远市当地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居住证明。如果夫妻共同贷款,只需出具其中一方清远户籍或工作证明。
     而清远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广州买房向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
     2、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手续;
      4、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7、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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