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镇屠办:
根据市局《关于印发2011年清远市生猪(牛、羊)屠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清经信[2011]109号)文的通知精神,为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监管,积极推动我县牛、羊定点屠宰,保障出场肉品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2011年清新县生猪(牛、羊)屠宰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2011年清新县生猪(牛、羊)屠宰
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积极推动牛、羊的定点屠宰,加快我县生猪(牛、羊)屠宰集约化、规模化、科学化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各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厂违规、违法查处率100%;积极推动牛、羊定点屠宰,县城的牛、羊定点屠宰率达100%;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100%与生猪经销户签订不准经销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生猪责任书。
(二)通过专项整治,生猪定点屠宰厂100%落实宰前“瘦肉精”检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100%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屠宰企业100%健全进货、出厂检验制度;定点屠宰厂100%落实“四个制度、三个台帐”;出厂肉品合格率100%,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厂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三)通过专项整治,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责任,推广厂场挂钩,产销对接的生猪采购形式,转换生猪批发模式,以便更好地加强对“瘦肉精”问题的管理,保证肉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成立生猪(牛、羊)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和贸易市场股的有关人员组成。专项整治期间,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监督、指导、检查和协调本县重点地区、重点目标、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随机对各镇、各生猪屠宰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实。
2、各镇必须成立相应机构,按照生猪(牛、羊)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工作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猪肉(牛、羊)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 强化屠宰监管责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1、各镇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对当前屠宰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保持清醒头脑,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支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各类制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2、各镇要制订牛、羊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将牛、羊屠宰纳入定点屠宰范围。对不具备机械化屠宰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屠宰,落实肉品检疫、检验制度,保证肉品质量安全。
3、严把市场准入。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批,不得降低标准,变通执法,凡达不到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定点屠宰企业,一律不得换发牌证。
4、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必备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
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高度重点屠宰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执法能力的培训和教育,使所有管理人员、执法人员能够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
6、 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整治。对不落实制度,出现问题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直接实行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处理。对发现瘦肉精的产地予以警告、通报,并严禁该区域生猪调入,情况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7、 完善和健全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引入激励机制,加大举报制度管理力度,对屡禁不止的顽固私宰、制售病害肉窝点要进行重点整治,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确保举报查处率100%。
(三)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
1、加强屠宰厂管理,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切实提高生猪(牛、羊)定点屠宰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障群众肉食安全。
2、生猪定点屠宰厂不得将定点屠宰资格转让、出借、承包其它单位或人员经营,一经发现,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并没收违法所得。
3、生猪定点屠宰厂要与生猪养殖户(猪肉经销户)签订产销衔接协议,明确“瘦肉精”责任划分,确保生猪源头质量安全。积极配合农业(畜牧兽医)严格查验生猪产地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4、加强屠宰厂管理,积极改善卫生、检验检疫、排污等条件。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标准的通知》(商秩字[2010]286号)的要求,重新成立审核换证领导小组,对现已换发了新定点屠宰标志牌、证书的屠宰企业重新复查,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加强对B类代码屠宰厂改造升级,提高屠宰质量和水平。
5、落实定点屠宰厂的生猪进厂检查检验制度,肉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配齐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出厂必须出具“两证一章”。
6、各镇和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局下发的清远市整合关闭规划外屠宰厂名单及时间安排表的通知(清经信[2010]238号)要求,落实今年计划外屠场关闭任务,并认真做好关闭地方的猪肉供应对接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同时对已获省资金支持还没有上报申报验收资料的技改企业要督促在限期内完成验收。
7、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场信息报送。数据的报送工作将列入本次整治范围,对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迟报、瞒报的责令其整改并通报全市,确保各项统计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
三、工作要求
(一) 各镇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生猪(牛、羊)屠宰专项整治作为今年生猪屠宰管理的重点工作来抓,认真做好工作部署,克服各种困难,按照职责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完成生猪(牛、羊)专项整治活动的各项任务。
(二) 各镇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责任意识,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进一步完善检疫检验、索证索要和台帐登记等各项制度。
(三) 各地要以严格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为突破口,健全工作报告和通报制度,以部门自查、地区交叉互查,全市抽查和不定期检查为主要措施,落实我县今年的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
(四) 健全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市局的举报投诉电话是12312,县局的举报投诉电话是5810433,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做到迅速、准确、果断、高效地处理举报、投放事件。
(五) 加强新闻宣传。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要落实加强宣传,特别是加强牛、羊定点屠宰的宣传力度,争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大正面舆论宣传力度,全面准确报道专项整治情况,反映本地区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和所做的工作;对发生大案、要案及典型事件及时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六) 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各地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在每月2日前,按照附件1的要求,将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执法情况和屠宰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传真至县局贸易市场股。
四、实施阶段
(一) 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2011年4月15日前,各镇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制定本地方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健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组织机构。4月20日前,各镇将本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数量及来源统计表和生猪定点屠宰厂与生猪经销户(猪肉经销户)签订“瘦肉精”责任书情况报县局贸易市场股。
(二)自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2011年6月30日前,各镇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县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自查阶段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集中整改阶段(7月1日至10月30日)
各镇生猪屠宰主管部门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人的责任。10月30日前,各镇报送牛、羊实施定点屠宰情况。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2011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镇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2011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市经信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和验收工作。
2011年11月30日前,各镇生猪屠宰主管部门上报本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市经信局对专项整治开展好的单位和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整改不达标、验收不合格的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