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部门乡镇 > 乡镇 > 石潭镇 > 其他 > 通知公告

转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时间: 2016-04-01 00:00   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点击:-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结合我区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区人民政府决定将森林防火区划分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重点区。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将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以内(包括非林地)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重点区:将森林防火区内重点生态区域和重要设施周边林地划定为森林防火重点区。具体地段为:太和镇八片至五星;山塘镇恒平岗坳山;太平镇北坑、大秦水库、山深;三坑镇矮车、崩坑、布坑至封坑一带;龙颈镇天堂山;禾云镇望君山;浸潭镇五一、金龙洞景区,燕子岩、桃花湖景区;石潭镇蒲坑、白湾自然保护区;笔架林场古龙峡漂流景区、笔架山度假区。
    三、在森林特别防火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内,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因生产或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时间、范围和人员活动,同时接受区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