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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解疑

时间: 2015-07-28 11:33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点击:-

2015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是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把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并使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尽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接轨,使二者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面基本实现了全面对接,更加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问:新办法的适用对象和纳税主体是什么?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问:新办法确立了哪些计税原则?
    
       答: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二是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问:收入总额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如何界定?
    
       答: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问: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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