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意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对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书规定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销批准文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511800
联系电话:0763-5811090
1、清新区中医院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2、清新区中医院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书.pdf
3关于《清新区中医院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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