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63-5811090邮编:511500
附件1:关于《清远市慧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张人造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附件2:关于《清远市清新区裕盛新科鞋材有限公司年加工150万双鞋底、30万双鞋面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