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0763-5811090 邮编:511500
附件1:关于《高质量无菌饮料生产线扩产增效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附件2:关于《清远市清新区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仓库改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