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0763-5811090 邮编:511500
附件1.关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宏达塑料管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附件2.关于《清远市贝斯特瓷业有限公司配套抛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