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运营期主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 锅炉燃料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SNCR脱硝+布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器”处理后执行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中的超低排放要求;氨水储罐的大小呼吸废气经厂房的通排风措施处理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浓度≤1.5mg/m3);厂区煤场粉尘经通排风措施后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本项目建成后未增加原项目废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的处理量。软水站产生的浓水和锅炉排污水属清净下水,可直接外排;脱硫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排放至原项目的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一部分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纺织染整类)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直接排放标准(苯胺类、六价铬在暂缓期内仍执行表1直接排放限值)两者中的严者后外排,另一部分通过深度处理后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回用水质标准》(FZ/T01107-2011)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回用于生产工序。 项目通过减振隔噪等措施处理,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项目产生的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均属于一般固废,交由专业公司回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