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7-20)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广东荣天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清新区告星污水处理厂)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3.1裁量标准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该公司2017年2月21日超标排污行为应缴纳排污费为5434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年5月15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29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