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7-22)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晓锋鞋材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裁量标准5“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年5月15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31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