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建发有色矿产化工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年6月28日,清新环保罚字〔2018〕29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