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镇宇染整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排污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年6月27日,清新环保罚字〔2018〕28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